債權人代位權是指什么?
一、概念 我國《 合同法 》第73條規定:“因 債務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 債權人 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成立要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 債權人代位權 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三、行使 (一)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并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后,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 訴訟 的,人民法院可以 合并審理 ,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 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 立案 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16條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為初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三)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 以上就是對“ 代位權是指什么? ”這一問題的解答。債權人不能自行行使代位權,必須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并且,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權,而不能由他人行使。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代為行使的債權,應該是不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即財產性債權。
代位請求權指的是什么?
當今社會存在很多進行非法 高利貸 的行為,由于最終不能按時歸還,而造成自己所有物品的損失,甚至有可能威脅自己的生命。但是社會上也存在合理的 債務人 和 債權人 的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導致權利的過渡,本文著重講解代位請求權指的是什么?從而讓大家理解為什么存在權利過渡的問題。 一、代位請求權是什么 代位請求權制度,其含義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不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影響債權人權利實現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F代意義上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最先出現于1804年《法國 民法典 》,該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得行使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及 訴訟 ,但權利和訴訟權專屬于債務人的,不在此限。”我國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對代位權也作了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 債務 ,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債權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人履行債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由單一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的發展,各種市場主體之間的 債務糾紛 也隨著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債務案件的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這尤其表現在不少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不主張自己的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樣不僅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債務案件的判決也難以得到執行,從而對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構成了更深層次的的危害。 鑒于上述社會現實,為確保市場經濟的交易安全,加強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就突顯必要,而作為債權保全手段之一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自然就在我國立法中得到了確立。這一立法空白在我國逐步由司法解釋到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因而在《 合同法 》中作了明確規定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边@便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征 我國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債權人代位權 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轉移和消滅。債權人代位權不能獨立產生,也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債權以及其他債權而存在。債務人沒有到期債權,債權人就無代位權可言。債權轉移,其隨同轉移,債權消滅,其隨同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代位權不是 代理 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定,區別在于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 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目的是直接得到清償債務。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就收取的財產有直接得到清償的權利,就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了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為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保障。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使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4、債權人代位權不是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也不是純粹的形成權,而是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 根據以上詳細的講解,我們可以非常清晰的認識到代位請求權指的是什么?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關系也得到了系統的了解,所以當大家面對以上這些問題時,可以利用文章提供的簡介進行相應的處理,最后希望以上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是什么
代位權訴訟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對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但是相應權利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訴訟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相關推薦:
合同到期多長時間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在什么時候續簽)
怎么保護個人信息,避免被詐騙?(如何保證自己的個人信息不被竊取)
保全申請立案(財產保全立案流程)
國外辦理離婚(夫妻一方在國外怎么辦理離婚)
下雨漏水賠償(施工期間下雨露濕房子頂怎樣陪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