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的程序
關于債權申報的程序如下: 破產申報的程序 破產案件受理后, 債權人 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 債權人會議 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破產申報的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 破產財產 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破產申報的方式 一、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 身份證 明; 代理 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授權委托書 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 證據 。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 清算 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三、連帶 債務人 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 債務 申報債權。 四、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債權逾期未報的后果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債權申報的期限是怎樣的
債權申報的期限是怎樣的債權申報的期限是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及公告之后四十五日內進行申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最后一次破產分配前,債權人均可以補充申報,但是已經分配的不再分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一、正面回答
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分析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三、債務人的合法權利是什么?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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