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陰陽合同門的典型案例有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和鄭爽涉嫌偷逃稅問題。
一、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
2018年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曬出多份拍戲合同,其中有的涉及明星與制片方逃稅簽訂的“大小合同”。所發布的圖片中,依稀可見“范冰冰”字樣。
2018年5月29日,范冰冰工作室迅速作出回應,發布聲明稱“4天6千萬”是未經證實的謠言。不過,工作室并不愿意對崔永元曝光的合同中的細節再多加回應。隨后,有媒體聯系到崔永元,對于范冰冰目前的輿論處境,崔永元則明確表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所指并非范冰冰。
2018年10月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2018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后,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從調查核實情況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余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二、鄭爽涉嫌偷逃稅問題
2021年4月26日,張恒為“自證清白”在微博上爆料鄭爽偷稅漏稅,并艾特了“國家稅務局”。并提供了鄭爽、鄭爽之父鄭成華、鄭爽之母劉艷全家一起避稅的聊天記錄,鄭爽拍攝的《倩女幽魂》時獲得收入1.6億元高額片酬,以及對某公司增資的1.12億元“陰合同”。
2021年4月28日,群眾舉報鄭爽涉嫌偷逃稅問題,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調查核實。
鄭爽回應陰陽合同事件
4月29日上午,圍繞近日發生的陰陽合同風波,鄭爽本人通過其官方微博“鄭爽微博事務部”發布消息稱,稅務部門已經在核實其合約、個人稅務、一切有關經濟合同,“我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調查,結果會公布于眾,感謝大家關注。”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明星陰陽合同門
近日,江蘇警方已介入知名演員范冰冰的“陰陽合同”案,范冰冰身邊數位工作人員被警方采取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與此同時,范冰冰及其弟弟范丞丞被限制出境。
2018年7月26日,數位消息人士介紹。媒體亦多次通過電話及短信等方式,聯系范冰冰及其身邊工作人員,但他們的手機均一直處于或關機、或呼叫轉移、或沒有回應的狀態。
稅務部門調查無果 警方介入
消息人士介紹,范冰冰一案,源于2018年5月底,知名電視節目主持人崔永元在其網絡上的舉報。
彼時,崔永元在其新浪微博上,曬出幾張演藝合同照片,合同中有范冰冰的名字,合同約定片酬為稅后1000萬元人民幣。而后,崔永元又稱,有演藝人員采用“大小”合同(“陰陽合同”),另行約定片酬為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實際只在片場演出了4天。此行徑有涉嫌嚴重偷稅漏稅的嫌疑。
盡管在6月初,崔永元改口稱6000萬元“陰陽合同”的當事人并非范冰冰,但已引發公眾對于范冰冰的普遍質疑。數位政府部門的人士也對媒體介紹,高層亦關注到“陰陽合同”事件,并作出了批示。
在此前后,稅務部門介入調查。
“然而稅務部門在調查了一段時間后,沒有取得太多的進展和突破,這使得稅務部門承擔了較大的壓力。”一位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人士告訴媒體。
另一位知情者則詳細介紹說:
因為范冰冰旗下公司的財務會計力量較為薄弱,在6月初,也就是稅務部門介入調查前后,一家與她關系較為密切的上市公司里,一位具有豐富的財務和審計能力的人士,應邀來到范冰冰旗下公司的應對處理。同時,該人士還以范氏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身份,接受了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北京、江蘇、新疆等地稅務部門的調查。
工商材料顯示,范冰冰為法定代表人、股東,或者高管的公司,在中國內地至少有12-13家,分別注冊在北京、江蘇無錫、新疆霍爾果斯等地。
“6月底7月初,警方開始介入范冰冰‘陰陽合同’一案”,上述知情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
該人士稱,最早是北京警方以傳喚的方式,將那位上市公司的專業人士帶走。
所謂傳喚,有刑事傳喚及治安傳喚兩種。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傳喚是指“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刑事傳喚的時限為12個小時,最長可延至24個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對治安傳喚做出定義,只規定時限為8個小時,最長也可延至24個小時。
該人士究竟屬于哪家上市公司?數位人士稱,這就是與范冰冰多年密切合作的華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300027.SZ,下稱華誼兄弟)。
知情人士介紹:2018年7月2日,這位上市公司人士的家屬,在北京領取到了由江蘇警方簽發的拘留證,得知其已因涉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拘留,并于當日移送到了江蘇常州的看守所。
《刑法》規定,“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故意隱匿、故意銷毀有法定保存義務的會計憑證和帳簿、財務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此的量刑標準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7月3日、4日,上述涉案的人士家屬及其委托的律師,來到江蘇常州及南京等地,又被告知,該人士已被變更強制措施,改為指定場所監視居住。同時警方表示,暫不同意安排律師的會見。
7月27日,媒體數次致電江蘇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的辦公電話,但未有人接聽。
知情人士同時介紹,除去上述上市公司的專業人士,接受警方調查并被采取強制措施的還包括范冰冰身邊的數位工作人員。“其中一位是外籍人士,跟范冰冰合作了至少有十幾年,既做過她的經紀人,也擔任了范冰冰旗下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
亦有消息人士表示,“范冰冰的外籍經紀人被帶走調查,這在娛樂圈已經傳播了有一段時間了。”
來源;經濟觀察報
今天中午,因崔永元曝光范冰冰4天6000萬天價片酬而起的“娛樂圈陰陽合同偷漏稅事件”有了新進展。
據消息稱,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該事件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后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布。
最新:國家稅務總局表態,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連日來,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一事持續發酵。除了沸沸揚揚的個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價片酬,明星通過“一陰一陽大小合同”公然偷稅漏稅等行業內幕也隨之浮出水面,一時間成為引爆輿論的焦點。
事件發生后,眾多新媒體第一個站出來呼吁,稅務部門應該去查一查崔永元說的“那一抽屜合同”,給大家一個說法。
倘若崔永元曝光的大小合同確有其事,那么這件事的性質就不僅是明星天價片酬的行業亂象,更是涉及巨額稅款偷漏的重大違法行為。而牽涉其中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面臨的不僅是罰款,還可能是牢獄之災。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崔永元怒撕范冰冰,或許只是揭開了明星避稅逃稅的“冰山一角”。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蔡道通教授認為,稅務機關有義務將此作為重要的案件線索,查明是否存在這一陰陽合同的事實,范冰冰或者扣繳義務人是否涉嫌逃稅?甚至,是否屬于單純孤立的個案,還是普遍存在的演藝界的“潛規則”。
如果是“潛規則”,那事情就更復雜了,有關部門對此“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還給出一種令人啼笑皆非的“邏輯”——默認“逃稅”即是留住“稅收”。
早時年間,遠在中國和哈薩克斯坦邊境線附近的霍爾果斯,就有個江湖諢號:“避稅天堂”。為了吸引投資,這座正在加速建設中的邊境小鎮,享受著國家優厚的稅收政策。
有媒體曾算了這樣一筆賬: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假如某影視公司年營業額1億元,該企業一年需繳納各種稅額877.2萬元。但在霍爾果斯,能節省稅款近300萬元。此外,對動輒片酬上千萬的明星來說,霍爾果斯的個稅優惠讓此地成了“避稅天堂”。
從2011年至今,來自內地的影視文化類企業在霍爾果斯注冊的有1600多家,其中不乏范冰冰、吳秀波等影視明星所屬的公司。據當地稅務部門向相關企業公布的一項統計,每年至少有200家企業各自向霍爾果斯注冊子公司轉移2000萬元以上利潤。
天津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楊珍增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對于霍爾果斯這類中央賦予的優惠政策,其他地方根本無法復制,因此其他地區可能會產生一些抱怨心理。
在媒體看來,霍爾果斯只是一例,把國家重點培育的經濟重鎮當做“避稅天堂”的,肯定還有不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恐怕不少人因此生出“查的太嚴,人就跑了”的念頭,還把它當成了看似“合理”的解釋,自我麻痹。
不過,在法律和人心面前,任何“潛規則”都是沒有市場的。否則,“黎叔”口中的組織何在?“六爺”嘴里的規矩何在?
蔡道通教授認為,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或者玩忽職守罪。
要想徹底肅清行業亂象,除了稅務稽查手段要跟上,更關鍵的還是完善法律法規、織密信用體系。只有讓違法犯罪者付出嚴重代價,踐踏規則者寸步難行,心懷不軌者才不會蠢蠢欲動。
如今,無錫稅務局調查范冰冰只是一個開始——如果明星偷漏稅是一個普遍現象,那么就不能“點到誰就動一下”,雨過地皮濕,相關部門應該主動作為,嚴格履職。
該調查的都要查,該打擊的都要打,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社會公平!
內容來源:鳳凰網
崔永元曝光演藝圈“陰陽合同”一事持續發酵。6月3日,江蘇省地稅局已組織主管稅務機關對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演員簽“陰陽合同”涉逃稅,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或擔刑責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稱,行政責任應包括三項:補繳稅款,交納滯納金和罰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演員的片酬屬于勞務報酬,“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滯納金根據滯納日期的長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來計收。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表示,根據《刑法》關于逃稅罪的規定,第一次逃稅處以行政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次逃稅才追究刑事責任。
法第201條逃稅罪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內容來源: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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