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變賣財產沒人要
老板拖欠我們兩三萬工資,我們已經通過法院上訴,起草文書,各項有關證據都收集妥當,法院宣布開庭但老板一直都未出席,法院查封了老板的幾臺機器,并已評估,宣布拍賣,但法院告訴我拍賣沒人要,流程執行到變賣這個環節,但現在已經快兩年了,法院一直叫我們等,說變賣也沒人要,還說如果沒人要可能機器要重新還給老板,天啊,這樣的話,那還要法律干嗎,我想請問各位在行的人士,查封的財產變賣沒人要我們就一直這樣等下去嗎?我們是否有另外的法子可以想,比如我們自己找買家,或者可以干脆把機器當廢鐵賣掉來償還我們的工資,還是我們要重新向更高一級的法院起訴?難道工人拿幾個血汗錢就這么難嗎?世上真的沒有理可以講了嗎?跪求點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于 2004 年 10 月 26 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330 次會議通過,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執行。其內容為: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院、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制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賣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賣。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余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并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賣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后,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并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拍賣,并通知競買人。
暫緩 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拍賣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抵債。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效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 200 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 5 %;超過 2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3 %;超過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2 %;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1 %;超過 1 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0.5 %。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受價格不得低于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執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如果借款人不償還貸款,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合同,在結清本金的情況下,支付利息及其逾期利息。借款人仍拒絕償還的,貸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貸款事實。如果借款人仍堅決拒絕執行,貸款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財產,因此借款人很可能被列入不可信賴的執行人名單。當時我通過支付寶借了她的錢,有記錄。不是沒有借據就不存在。具體規定如下。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約定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日期和金額收取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所以,在這里,為我提醒大家盡量不要在朋友之間借錢,如果不能因為感情而借錢,需要把所有的問題都考慮清楚。不是有句話嗎?丑話丑嗎?其實朋友之間應該互相幫助,但也需要睜大眼睛!
遇到借錢不還的人該怎么辦?民法典告訴你答案。
第一種情況:有借條,有轉賬憑證。
您比較謹慎,借錢時讓對方寫借條,并通過銀行或手機轉賬給對方,必要時可打印轉賬憑證。
借條+轉賬憑證的組合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只需要提供這兩個證據,就可以合理有效地證明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對方難以抵制。
第二種情況:沒有借條,有轉賬憑證。
你們比較信任對方,借錢讓他寫借條,但您可以通過銀行或手機轉賬給對方,打印轉賬憑證。
雖然沒有借據,但是你不必擔心,你可以向法官提供轉賬憑證,證明你給對方轉了一筆錢,從而證明你借錢給他的事實。
因為你沒有借條,對方很可能會拒絕說他以前向你借過錢,這是你還給他的轉賬憑證。
雖然他的話很難反駁,但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他也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他以前向你借過錢。子虛烏有的事當然沒有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他應當承擔無法證明的責任,法官將認定你與他之前的貸款合同關系,并判決他償還貸款。
三是有借條,但沒有轉賬憑證。
沒有轉賬憑證通常是由支付現金造成的,在當今移動支付盛行的時代很少見。至于小額貸款,通常提供的借條方式是完整的,可以確定貸款事實。至于大額貸款,除了借條,法官還會繼續審查貸款人的經濟狀況、借款人與貸款人的關系、當地的交易習慣等。,從而綜合判斷貸款關系是否真正成立。這時候你需要做的就是盡可能多的準備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證人和錄音。
從1月1日開始《民法典》的實施明確規定了許多與我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事情,如:
遛狗不拴繩造成狗咬人的,狗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規定禁養犬傷人的,不管傷者是否逗狗,狗主人都要負責。
流浪狗傷人的,原主人承擔賠償責任,找不到原主人的,長期喂食的,視為實際喂食者,承擔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打賞主播或充游戲幣,平臺必須退回。
申請協議離婚的,將設定30天的冷靜期,反悔后可不離婚。
物業在電梯里做廣告,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無權擅自挪用。
高空拋物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見義勇為造成對方傷害,不承擔責任。比如有人落水,你上前營救人工呼吸,壓斷落水者的肋骨,救助者不承擔民事責任。
可見,新規的頒布實施將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福利政策,可以參考民法典。
類似的新規定在《民法典》中解釋,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以下新規定:
一、自己的房子不能住?居住權有規定。
2.七種債務不需要償還?你可以問民法典
3、取消天價彩禮?還可以問民法典
4.媳婦沒有義務贍養婆婆?民法典告訴你。
5.朋友喝酒意外死亡,同桌一定要負責嗎?為您解答民法典。
今年新頒布的《民法典》再次規定了生活中的混亂。《民法典》的再修訂可以說是取之于生活,用之于生活,更符合大家的認知。
因此,為了不踩雷,我們應該學好法律知識。遇到事情不需要花很多錢咨詢律師,那么如何學習法律知識呢?這里推薦你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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