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有相關的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下面我來為大家解讀下這項法律規定
這個其實分兩種情況:
一. 欠款人有留下遺產
欠款人死亡,只要債務人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可以要回來的。也就是說如果欠款人留下了遺產,那么遺產是需要用來還債的。
二. 欠款人沒有遺產
如果欠款人名下沒有留下遺產,那他的家人是不需要為他償還的,這種情況是很難要回借出去的錢。
第一種情況說明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
首先,債務人死亡,其留下的遺產發生繼承,債務人的主體發生變化,債權人客觀上不能再要求死者清償借款債務,而只能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
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債務人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可以要回來的。
同時作為欠款人的家人,如果想要繼承遺產就必須先償還欠款人生前欠下的錢。
但是這里要注意,是在繼承的限額范圍內償還,繼承法里說的是以實際價值為限,也就說超出債務范圍的不在遺產范圍內,不受繼承法保護!
所以說大家常說的"父債子還"不完全對,就是這種情況,因為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就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其子無關。
對于討債的人來說如果欠債人的遺產不夠償還全部債務,那就麻煩了,因為超出的情況要看繼承人是否愿意償還。大家要注意這里是自愿,而且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二種情況如果欠款人沒有遺產留下該怎么辦?欠債人的家人是否有義務償還?
這里也要分情況,就是欠債人生前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1.個人債務很簡單就是債務人以個人名義所負,有他人無關,個人債務由債務人本人償還,債務人死亡的,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
2. 共同債務分為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是債務人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及為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后,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大家比較關心的可能是第一種個人債務沒有遺產的怎么辦?
這里大家也不用太擔心,因為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所以說欠款人如果配偶還在就有責任和義務償還!
相信看到這里大家心里也明白了,在這里我要聲明一點,寫這些是希望大家在幫助別人時要留個心,避免以后給自己挖坑,導致維權困難,甚至一時沖動因小失大,犯下無法挽回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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