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時,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出借款項并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對于借款人的認定應依據借條出具、賬戶提供、用款還款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雖然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條和轉款賬戶的出具主體均是名義借款人,故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名義借款人在承擔還款責任后,可依法向實際借款人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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