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成年子女的房產能執行嗎
被執行人子女名下房產正常情況下不可執行,除非有惡意轉移財產給子女的行為。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子女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并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來自于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都是可以執行其名下房產的。
具體如下:
第一,被執行人的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尚未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但其名下卻有大量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大額理財產品等財產,此時如果被執行人及其子女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其子女的個人財產的,一般推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老賴子女名下的財產,其中包括房產。
第二,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或者經法院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屬于惡意轉移轉移財產,故意將名下的房產、銀行存款轉移到子女名下或者為子女購買大額理財產品等規避法院執行,此時法院可以先司法拘留被執行人,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執行人無償轉讓(贈與)財產的行為,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撤銷權訴訟方式追回,然后予以強制執行。
第三,如果被執行人的子女有收入來源且能夠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名下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是其通過努力工作、勞務報酬、獎金、繼承、他人贈與、參加比賽、表演、買彩票等合法渠道獲得,并且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經法院審查認定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時,法院就不會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老賴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執行嗎
不可以,此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執行財產中屬于“老賴”的份額,并不需要追加配偶一方為被執行人,但應及時通知被執行人的配偶。登記在配偶個人名下,但在法律意義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也可以執行屬于“老賴”的份額。
一、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共同財產嗎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如果有證據證明屬于家庭共同財產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共同財產里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法院能拍賣夫妻共同財產嗎
按實際情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向外形成的債務,另一方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由于房產是共同財產,法院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按法律規定將房產拍賣來償還債務。另外,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方有債務,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老賴的妻子有財產可以執行嗎
老賴的配偶有財產是否可以執行,要看是否滿足可執行的條件:
1、在一定的條件下,人民法院是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妻子財產的,例如被執行人通過離婚逃避債務,將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
2、如果不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這種情況,或者其他妨礙執行情形的,那么人民法院不可以隨意執行老賴配偶名下的財產。
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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