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幾年失效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幾年失效擔保人沒有責任期限,還清后才可以不負擔保人的相關責任。擔保人可較后選擇退出的問題。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也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擔保人結(jié)束擔保責任時間。
當欠款已還清,擔保責任自動解除。若借款人去世,擔保人需要按約定償還債務。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所以,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唯一前提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償還責任,如果不履行,擔保人就需要負責相應的擔保責任。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于、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二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可以理解為一種可約定的除斥期間,在這斷期間內(nèi),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過了期間,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起算時間根據(jù)保證合同來確定,在訴訟時效內(nèi),債權人可以想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訴訟時效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免除,但是保證人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說超出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喪失了勝訴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xiàn)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
法律主觀: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 擔保人 的保證期限是多久,一般擔保人的保證期限是多久”的解答如下: 一般來說這是與貸款或借款時,訂立的合同所決定的。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限的,則 貸款擔保人 的有效期限在主 債務 履行期滿后6個月結(jié)束;對于在貸款合同和前款中就保證期限有明確規(guī)定的,則又可分兩種情況:在保證期間內(nèi),銀行未對借款人提起 訴訟 的,擔保人免除責任;如果銀行以對借款人提起訴訟,則保 證期間時效中斷。而對于貸款擔保人需 承擔連帶責任 的保證期限,與上一致,主要還是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 從擔保人的這些責任中不難看出,在 銀行貸款 中擔保人的風險比較大,所以是否要為別人提供擔保需要慎重考慮。首先要詳細了解借款人信譽狀況,因為信譽狀況往往決定著擔保的風險有多大,如果信譽狀況不好的話,就不要提供擔保。其次,還要考察借款人是否具備還款付息的能力,這決定著借款人能否如期償還貸款,是決定擔保人風險的重要因素。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 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欠闪碛幸?guī)定的除外。
擔保人的保證期限是幾年?
從合約定給付時間到期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如果沒有約給付時間,則從峻工驗收(交工)時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同時,只要能證明你一直在討要則時效中止,從你最后一次討要計算訴訟時效。
貨款人到還款期起訴債務人,二年后再起訴擔保人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分為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一般保證人代為清償其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無論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借款,只要還款期限已過,債權人就有權要求連帶保證人代為清償其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時效最長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擔保時效與普通時效相同,都是3年,但是要注意擔保時效開始計算的日期。
如果約定了保證期限,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從先訴抗辯權消滅之日起,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保證中,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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