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臺高筑,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夸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后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采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
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3、審查行為人借款后的實際用途。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后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后肆意揮霍,如用于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于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后,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于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于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5、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后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后,會想方設法采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擴展資料: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如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屬于民事糾紛,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限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屬于刑事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參考資料:民間借貸——百度百科
詐騙——百度百科
《刑法》——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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