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的利滾利不能超過年利率24%,超過24%的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驢打滾”,法律術語稱為復利。復利只要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是受法律保護的。今天,“四哥有法說”模擬一個案例,給大家聊一下這方面的法律。
1、2012年2月4日,借款25000元。
2012年2月4日,張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利息為月息三分,超期不還,利息按月息四分計算。
2、2014年12月19日,“利滾利”為40000元。
借款到期后,張三未歸還借款本息。2014年12月19日,張三重新向李四出具借款金額為40000元的借條一張,利息為月息三分,超期不還利息,按月息四分計算。到期后,曹某仍未歸還借款本息。
3、2018年2月16日,“利滾利”為100000元。
2018年2月16日,雙方經計算,張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張,約定在農歷5月至6月還款20000.00元,年底還款30000元,2019年農歷5月至6月還款30000元,年底還款20000元,未按時付清,按3%計息。
這次逾期后,李四無法聯系上張三曹某,遂訴至法院。
對于借款金額的認定,應按以下方式計算確認:
自2012年正月初十(2012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6日(重新計算之日)期間的利息為36213.70元(24%÷365×2203天×25000元),再將利息36213.70元計入最初25000元的借款本金,本案的借款本金為61213.70元。
故郴四要求張三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61213.7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張三支付的逾期利息,應按照年利率24%,從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張三實際清償之日止。
從上述判決來看,法院似乎不支持“利滾利”,但有的人認為法院應該支持“利滾利”,這是為什么?要想搞這個問題,我們先來了解“利滾利”法律關系的認定,再熟悉一下有關法律規定:
1、“利滾利”中出現的借條、欠條稱為“轉條”。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由于各種原因,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經過雙方協商,未還本金和利息作為下期借貸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欠條”。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借條、欠條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最初的借條、欠條,稱為“轉條”。
2、“轉條”與“借條”兩者區別。
首先,“借條”系證明債權債務的產生,“轉條”系證明債權債務的延續;
其次,“借條”是以出借款項的交付作為生效條件,“轉條”是以原借貸關系的生效作為生效條件;
最后,“借條”記載的借款金額僅限于出借的本金,“轉條”記載的借款金額含未歸還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1、法律認可“利滾利”產生的“轉條”。
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法律允許將未還本金和利息作為下期借貸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欠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多次將利息計入本金,最后產生的利息總和,不能超過最初本金的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對上述案例案件的理解。
2012年2月4日,張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2018年2月16日,雙方經計算,張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張。這十萬元的借條,其中25000元是本金,75000元屬于“利滾利”計算出來的利息,但這個利息超出原本金(25000元)年利率24%的標準,所以法律不保護超出部分。
4、需要注意的證據問題。
從以上解說大家明白了,“利滾利”產生的借條與最初書寫的借條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因此產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時,出借人為了謀取高利,會說“轉條”是原始借條,而借款人就需要舉證借條是“轉條”。如果這種借貸關系有見證人或者其它證據進行證明,還好說。如果借款人提供不出相關證據證明是“轉條”,雖說在法庭上可適用舉證倒置,但也會不利借款人。所以說,官司打的是“證據”。
結束語:民間借貸比較方便、快捷,但產生的“利滾利”也是很嚇人的,這也是讓一些人陷入“校園貸”“網貸”“學生貸”等借貸陷阱不能自拔的禍根所在。在此奉勸有些朋友,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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