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避免房屋租賃糾紛?
1.出租房屋收費,租房者提早最好預算。2006年12月31日,例如南京市地稅局下發了《關于 個人出租房屋 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嚴格征收個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5%的綜合稅。對于政策的實施,部分房屋業主有可能為了保證其收支平衡,將這部分稅費轉嫁給租房者,導致租房者實際成本有所上升。所以,在2007年的房屋租賃高峰時期,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時應考慮這部分費用的支出,提早最好預算。 2.簽署合同時條款要看仔細。租房者在簽訂 房屋租賃合同 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規定的條款,明確租賃雙方的 權利與義務 如租賃用途、租賃期限、修繕責任、變更與解除合同、簽訂轉租、違約責任等條款,租賃雙方要協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過程中產生爭執。 3.做好物業交驗很重要。租賃雙方達成協議,除了簽署正規的《房屋租賃合同》之外,對于房屋內的設備、租賃期間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的結算與承擔也要詳細寫清楚并且作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遭遇“二房東”要對其驗明證身。時下租房,租房者很難遇到與原房屋業主簽署合同。因此,當租房者承租房屋遇到“二房東”時,應當對其驗明證身,查看“二房東”在其租賃期間是否有權利將此房屋轉租并讓其出示租賃合同以及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5.租房者選擇委托正規的中介租房。挑選服務專業、操作規范、規模較大的中介經紀機構,不但可以迅速解決租房問題,而且承租人利益還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以避免被某些不法中介公司利用重復虛假的房源信息進行坑蒙拐騙。
如何保證房屋租賃安全?
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有什么作用?出現糾紛時能得到保障嗎?一、怎樣防范房屋租賃風險
要防范這些漏洞與欺詐,我們應該如此:
1、訂立租賃合同前盡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委托律師向對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房屋租賃合同應由專業律師起草、修改、把關。
(1)租賃合同中的條款,應盡量詳盡明確。(2)合同條款應當盡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3)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棱兩可,避免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4)在租賃合同中,對于租賃房屋的使用、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5)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6)為避免合同欺詐,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7)租賃房屋,應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依法可以隨時解除。
二、房屋租賃的一般違約責任是什么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支付違約金。
有的情況下,房屋租賃風險的產生是不可避免的,但相對來講如果能夠提前采取措施來預防房屋租賃風險的發生,也是能夠起到一定作用的。而要是真的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建議當事人在處理之前,先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損害。
防止房屋租賃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防范房屋租賃糾紛的辦法:
1、簽訂合同前要確定房屋的權益歸屬和真正的產權人;
2、確保房屋沒有權利負擔;
3、確保房屋不存在權屬爭議;
4、購房合同中要明確違約責任和救濟方式。
房屋租賃糾紛的解決措施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表現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表現有:(一)租金違約糾紛;(二)損害賠償糾紛;(三)房屋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四)轉租糾紛;(五)變更房屋用途糾紛;(六)單面解除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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