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敗,但是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在我們進行投標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規定的,但是,也有的時候,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的。那么,投標有效期能否延長呢?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我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知識的介紹。一、投標有效期能否延長?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相關規定 《國家招投標法》 七部委頒發的第30號令和27號令在投標有效期方面都作了如下規定:“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敗,但是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二、在什么地方放會用到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工作規范》作出這一規定,是因為《工作規范》第五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購銷合同。如果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簽訂購銷合同,或者組織召開購銷合同簽訂大會,把所有招標人和投標人集中起來簽訂購銷合同,使簽訂購銷合同所需要的時間大大縮短。 招標人雖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但只要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完成合同的簽訂,就無須延長投標有效期,并承擔由此帶來的何法律責任。延長投標有效期極有可能給投標人造成損失,需要招標人給予補償。所以,招標人對是否延長投標有效期應當十分慎重。盡管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 日完成評標和定標,如果能夠合理利用時間,趕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同投標人簽訂購銷合同,招標人不一定必須延長投標有效期。三、投標有效期延長須符合什么條件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綜上所述,關于投標有效期能否延長,我們要注意,如果由于一些特殊的情況,確實需要進行延長投標的時間,可以進行提出申請,然后進行審批,如果審批通過,就可以延長有效期,所以,招標人對是否延長投標有效期應當十分慎重。
投標有效期確定時,應當確保招標投標活動有足夠長的時間完成相關工作。包括開標、評標和發出中標通知書。根據以上規定“在投標有效期內以及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之內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應當預留足夠時間,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至少30日,應當發出中標通知書。
一、招投標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是指為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標后完成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工作而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有效的期限,該期限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為要約人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屬于要約。要約通過開標生效后,投標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為受要約人的招標人作出承諾,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拒絕。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投標人必須對自己提交的投標文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時間確定的注意事項: 根據《工作規范》第五十條的規定,確定投標有效期應注意以下問題: 1、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即招標人必須在發出招標文件時,規定對投標人做出承諾的期限。由于藥品市場行情瞬息萬變,如果招標人的承諾遲遲不能作出,將會極大地增加投標人的經營風險。在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階段,招標人在開標后三、五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能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情況相當普遍。為了維護投標人的利益,必須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 2、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一般不宜超過90日。一般情況下,一個集中招標采購項目的投標有效期不需要90日。如果招標人采用比較成熟電子商務方式,在30日內完成評標、定標、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與投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并無什么困難。《工作規范》把投標有效期規定為一般不宜超過90日,是因為采用手工操作方式進行綜合評價,完成評標、定標的工作量很大,需要的時間較多。再加上不可預見的各種事項的影響,將投標有效期規定為一般不宜超過90日是有必要的。 3、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工作規范》作出這一規定,是因為《工作規范》第五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如果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者組織召開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大會,把所有招標人和投標人集中起來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使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所需要的時間大大縮短。 招標人雖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但只要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完成藥品購銷合同的簽訂,就無須延長投標有效期,并承擔由此帶來的何法律責任。延長投標有效期極有可能給投標人造成損失,需要招標人給予補償。所以,招標人對是否延長投標有效期應當十分慎重。盡管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 日完成評標和定標,如果能夠合理利用時間,趕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同投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招標人不一定必須延長投標有效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投標有效期如何確定的相關的知識,有效期是大家在投標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文中主要為大家介紹了有效期的定義以及《工作規范》對于確定投標有效期應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