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規定
1、民法典之后,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沒有禁止民間借貸收取利息。但沒有約定利息,就沒有利息。
2、民間借貸的利率降低,不再是之前24%、36%的上限,最新的上限是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按照目前的一年期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大約是15%的樣子。
3、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時間節點很唯一,就是貸款合同成立的,不是起訴時,不是逾期時等其他時間。
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關于利息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民間借貸利息如何計算?
民間借貸的利息計算方法:
利息=本金×天數×利率
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利息”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貨幣報酬,合同法規定的利息是貸款人給予借款人的一種物質鼓勵。“利率”是在一定時期內貸款人付給借款人的利息數與借款數的比例。
擴展資料
民間借貸注意事項
1、利息條款或約定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
2、對利息問題的爭議比較多,涉及問題較復雜,借貸雙方遇到利息糾紛時及時咨詢律師,除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還要避免觸犯刑事法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現自己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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