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稅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可能要承擔責任,和職務無關,所以是不是公司法人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法人是否參與。 二、企業或主要責任人偷稅漏稅的處罰: 1、經濟責任: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并處偷稅額5倍以下罰款; 2、行政責任:提請工商部門 吊銷營業執照 ,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3、刑事責任: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對商家偷稅漏稅的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如下處罰:
1、補征稅款。
2、罰滯納金外。
3、罰款:數額為欠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500%。
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第六十三條關于商家偷稅漏稅處罰有明確的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同時受到《刑法》的打擊,企業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但漏稅不涉及《刑法》,漏多少都只追究企業的經濟責任,最多就是滯納金、罰款。
逃避繳納稅款罪,在數額巨大時的最高刑期是7年。
擴展資料:
1、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制造虛假支出或者收入記賬不真實,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偷稅數額的大小決定應受的處罰。
一、偷稅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所偷稅額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和滯納金外,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和滯納金外,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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