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死亡欠款由欠款人自己的遺產來清償債務,已經發生繼承的,債權人可以向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主張債權,但是繼承人只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1、債務人死亡的,債權人可以向以下人員主張債權:
(1)、債務人配偶。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配偶索要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2)、繼承人。繼承人繼承了遺產的,債權人可向繼承人索要債務,繼承人以繼承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
(3)、擔保人。如果債務有擔保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
欠款人死了債務該由繼承人償還。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愿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死亡,債務向債權人的繼承人償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債務屬于合法財產,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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