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叫“擔保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換言之:對于連帶責任擔保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哪些情形下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下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2、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什么情況下擔保人可不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擔保人可不承擔責任的情況: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過保證期間而免責;
6、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7、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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