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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反擔保?(什么叫反擔保通俗解釋)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6-09 02:51:08

反擔保方式有哪些 有關知識詳細解讀

反擔保方式是債務人或者是其他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下面將對反擔保方式作出詳細解釋。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證、定金這兩種債權性的擔保方式和抵押、質押、留置這三種物權性的擔保方式。那么這五種擔保方式是否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方式呢?《擔保法解釋》第2條給出了否定的答案,即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入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而不包括定金和留置這兩種方式。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
(一)留置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是由其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依《擔保法》關于留里的規定,只有因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特定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方可對按合同約定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行使留置權,以保障其特定債權的實現。而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擔保人并不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無從發生留置權;擔保人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產生的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亦不屬于因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而發生的特定債權之列。擔保人即使因其他合同關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債務人的動產,該動產與其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產生的追償權之間也無成立留置權所必須的“牽連性”,不能發生擔保追償權實現的留置權;而如果債務人與擔保人另行約定將擔保人因其他合同關系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作為保障其追償實現的擔保物,比如乙是一個倉儲公司,它為甲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約定以在乙的倉庫內甲的貨物作反擔保,則所形成的擔保關系應為質押反擔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擔?!薄?br />(二)定金是作為主合同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與其他擔保方式擔保效能的單向性不同,定金的擔保效能具有“雙向性”,根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反擔保合同既不屬于當事入雙方互負對等義務的雙務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擔保的擔保效能只能單向地指向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沒有“雙向性”。擔保人不履行擔保合同所設定的義務的,只能由債權人向其追究擔保責任,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均無權要求其承擔責任,即使本擔保人收取擔保費、“保證金”,也只發生返還、劃付的問題而無“雙倍返還”的罰則。顯而易見,定金擔保的適用前提及其規則均無法轉用于反擔保,所以定金也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排除了留置、定金作為反擔保方式的可能性之后,反擔保的方式即只剩下了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
(一)保證反擔保,又稱信用反擔保,是保證擔保方式在反擔保中的適用,即債務人之外的保證人與本擔保人約定,當本擔保人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債務人不向其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向本擔保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反擔保方式。保證反擔保是實踐中較常采用的一種反擔保方式。比如甲要向銀行貸款,找到乙為其作保證;乙告訴甲可以為其保證,但為了降低風險,要求甲再找一個保證人丁,在乙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甲和丁求償。這就是典型的保證反擔保。
(二)抵押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其他人不移轉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本擔保人追償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被追償的債務時,本擔保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甲要向銀行貸款,找到乙為其作保證;乙告訴甲可以為其保證,但為了降低風險,要求甲將他所有的廠房為其作擔保,在乙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拍賣甲的廠房并優先受償。
(三)質押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其他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憑證移交本擔保人占有或辦理出質登記,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本擔保人追償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被追償的債務時,本擔保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甲要向銀行貸款,找到乙為其作保證;乙告訴甲可以為其保證,但為了降低風險,要求甲將他所有的一塊價值較高的鉆石交給他,在乙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拍賣甲的鉆石并優先受償。
通過分析可以看到,反擔保的方式只包括保證、抵押、質押三種,反擔保人則既可以由債務人充任(保證反擔保除外),也可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任。

借款合同的反擔保書范本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獲反保證書,下面我為大家帶來了借款合同的反擔保書范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借款合同的反擔保書

  交通銀行_____分行:

  _____(下稱甲方)與_____(下稱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_____項目簽訂了第_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第_____號擔保契約,并于 __年___月_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_元整的第_____號保函(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1.我們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們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2.如乙方未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5.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而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6.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擔保責任。

  7.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以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擔保書義務而獲得的求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8.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第5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9.本擔保書自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全部得到清償之日終止。

  10.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貴行執二份,甲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簽發日期:_____

  開戶行及帳號:_____

  個人借款保證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

  簽約重要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之前仔細閱讀以下事項:

  一、請您在簽約前,再次檢查并確認以下事宜:

  (一)您有權簽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經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權;

  (二)您已經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合同條款,并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責任承擔、免除或限制興業銀行責任,以及字體加粗部分的內容;

  (三)您已經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二、興業銀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僅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別約定條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

  三、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請及時向興業銀行咨詢。

  保證人為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借款提供擔保。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含義:

  一、保證人,指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擔保方式,本合同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保證人又稱擔保人。

  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電訊費等。

  第二條對立約方的說明

  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一。

  第三條主合同

  一、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二。

  二、主債務實際期限與前款約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等債權憑證所記載的期限為準。

  第四條保證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含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五條保證責任

  一、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包括債權人因債務人或擔保人違約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證人都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清償責任。

  二、主債務履行期間,債權人依照主合同約定,宣布主債務履行期提前屆滿的,保證人對提前到期的主債務及其他保證范圍內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條保證期間

  一、保證期間有以下兩種方式:

  1、全程擔保:主合同約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時,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約定分期還清本金時,保證期間也分期計算,每期應還本金的保證期間為每個還款日后兩年。

  2、階段性擔保:保證期間為每筆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還存在抵押擔保的,則:以房屋作為抵押物并已辦妥房屋所有權證和以債權人為抵押權人的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的,則自該房屋的抵押權利憑證正本等交由債權人收執之日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為抵押物的,則自以債權人作為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利憑證正本等交由債權人收執之日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解除。但對于在該日之前已到期的債務人債務,以及該日之前發生保證人或/及債務人的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債務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保證期間的約定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三。

  二、債權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提前收貸,或發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提前屆滿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確定的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七條見索即付

  保證人承諾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均為見索即付,即只要債權人向保證人提交列明保證合同號與主債務金額的借款催收通知文書,保證人應當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償責任。同時,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債權人在發出借款催收通知文書后,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從保證人的任何賬戶中扣款。

  第八條保證人聲明與承諾

  一、保證人為法人的,則:

  (一)保證人是依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合法實體,具有法律規定的保證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愿承擔并履行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簽訂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二、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保證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保證人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三、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債權人有權從保證人的任何賬戶中扣劃款項用以清償保證人應承擔的債務及其他費用。

  五、保證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債權人不接受其為保證人的下列事件:

  (一)與保證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二)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三)保證人承擔的各類債務、或有負債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質)押擔保;

  (四)保證人在與債權人或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所發生的違約事件;(五)保證人經營虧損或經濟效益(收入)急劇下降;

  (六)保證人改變經營機制,發生兼并、破產、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聯營、合資(合作)、分立、產權轉讓、解散等情況;

  (七)其他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或擔保能力的情況。

  六、保證人按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報告、借款使用情況報告和債權人要求的其他資料,并積極配合債權人對債務人使用借款資金情況和債務人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資產負債、銀行存款、現金庫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后,在不影響債務人今后償還債務的前提下,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款項。但如果債務人同時面臨保證人的追償和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債權人的債務。

  八、如債務人與保證人已經或將要就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簽訂反擔保合同的,則該反擔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實上損害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受的任何權利。

  九、在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保證人如進行任何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包括但不限于與外商、港澳臺商簽訂合資、合作合同;撤銷、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投資公司;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于股份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的交易;進行其他任何機構變更或改變經營性質),保證事先書面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要求追加或更換擔保方式和主體,保證人保證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擔保方式和主體。

  十、在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保證人不以任何方式轉移、隱匿財產,或放棄、消極行使債權,或者以其他行為造成財產減少。

  十一、保證人對在本合同項下及與債權人任何部門或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合同、擔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項下所發生的違約事件,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

  十二、當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本合同項下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行使其他擔保權利。

  十三、保證人如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其他有關部門進行任何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將于申請前通知債權人,登記后立即將有關登記副本送達債權人。

  第九條擔保人義務的獨立性

  一、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合同不因其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則保證人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債務人的責任的,無須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應繼續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借款期限的,保證期間為變更后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三、保證人保證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如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使用借款),均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保證人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

  (一)違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聲明與承諾;

  (二)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二、違約情況發生后,債權人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違約;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證人依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要求保證人支付主合同項下借款金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四);

  (四)要求保證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實際損失;

  (五)要求依法撤銷保證人損害或可能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三、如保證人經營狀況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或因保證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債權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一條通知

  一、本合同項下的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一中記載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送達對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一)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后5個銀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電傳,則為收到對方確認回號之日;

  (三)如果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四、保證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資料發送的所有通知或文書,視同送達。

  第十二條管轄、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爭議的解決方式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

  三、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保證人不得以解決爭議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在下列條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約雙方已簽字或蓋章;

  (二)債權人要求對合同進行公證的,則本合同公證手續已依法辦理完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債權人給予債務人、保證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三、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信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政府部門、銀行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等關于建設個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證人應允許債權人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向上述部門、機構所建立或認可的信用征信系統報送信用信息,并允許相關信息被合法查詢。

  四、如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自愿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的,若債務人違約,則保證人愿意放棄訴權、抗辯權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

  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

  一、對立約方的說明

  (一)債權人: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二)保證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反擔保質押合同范本是怎樣的

  合同編號:

  質權人: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__簽訂的榮__年委托字第__號《委托擔保合同》(下稱委托合同)和甲方與__縣__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__)農信社__年保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__萬元[(__)農信社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為佰拾萬元(__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質押反擔保范圍:

  (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占用費。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后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反擔保質押財產:乙方的工資收益權。

  五、特約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

  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的。

  (二)甲方從代償后的次月起(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單位逐月從乙方應領的全部工資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償資金得以全部清償。若乙方變動了工作單位,甲方將在新的工作單位繼續扣付。若乙方出現下崗、辭職、辭退情況,即無工資性收益時,甲方將依法繼續申請執行乙方的個人家庭財產。

  (三)乙方有以下行為,應在事后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財產或合法收益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

  2、乙方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

  六、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__萬元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借款人各執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單位和貸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

  乙方工作單位: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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