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生效條件
不動產抵押生效條件不動產抵押生效條件如下:
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空間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動后會影響其經濟價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的意義如下:
1、物權類型不同,用益物權限于以不動產為客體,而動產質權、留置權的客體則以動產為限;
2、以法律行為作為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動產物權變動一般以交付為要件,而不動產物權變動則以登記為要件;
3、公示方式不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而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公示方式,通常不要求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
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后才生效。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臺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并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住房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有什么
住房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有什么一、住房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1、住房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下:
(1)住房抵押合同是從合同,住房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擔保的主債合同生效;
(2)住房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前提是不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住房產抵押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實踐當中僅移交房地產權利證書的,一般不會使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如果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也即可以認定房地產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2、權利憑證的保管抵押合同中可以約定房產權證等相關權利憑證由抵押權人妥善保管;
3、抵押標的的保險抵押標的如果是房產、船舶等不動產,抵押合同當事可以約定對該標的投保;
4、抵押費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確辦理抵押登記、保險費用由誰承擔,避免糾紛;
5、注意辦理抵押標的登記手續依照法律規定,有些抵押物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方可生效。如房產、土地等做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不動產抵押權生效條件
法律主觀:
① 抵押 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②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從各國立法來看,并非所有不動產均可設定 抵押權 ,根據我國《 擔保法 》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動產; B、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 拆遷 范圍的房地產; D、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動產; E、產權關系不清或有爭議的財產; F、來自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G、未取得合法權證的違法建筑物。 ③價值評估應該公允。抵押物的價值應該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評估報告,然后根據評估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和擔保價值; ④辦理抵押登記。依照我國法律,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注意:不動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權不設立,但不影響抵押 合同的效力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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