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贈予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只是不發生物權效力。那么,無權處分贈予合同是否有效?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無權處分贈予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處分贈予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贈與合同和其他無權處分合同一樣,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般的無權處分法律效力: (一)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并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相關的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再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為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指出,這里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三)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于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是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對于其他無權處分合同,包括無權處分贈與合同,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權利人追認的。
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無權處分是指他人物權對自己的財產等進行處分,在現實生活中,無權處分會在無形中出現在我們的周圍。
一、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人雖然沒有處分權,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但是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符合的要件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件,即一方或者第三人具有脅迫的故意;實施了脅迫的手段;并且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合同。對于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被脅迫方可以申請撤銷。
三、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1、法律因素:
立法者的價值取向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不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適時的對價值體系做出調整是必要的。由于立法的變化、新法的實施及舊法的廢止,導致成立的合同因適用新舊法,效力認定上出現不同結果。如:成立的合同依據成立時的法律為有效合同,而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依據新實施的法律為無效合同等。
2、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
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發生變化也會帶來合同效力的變化。如:在可撤銷合同中,一方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知道后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訴訟進行中,對方對欺詐事項進行補救,消除欺詐因素,即賴以撤銷合同的因素不復存在。這些因素往往是合同外部事實,諸如追認行為、事后取得處分權事實、簽訂合同后取得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等。
3、法律因素及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共同作用
即在合同存續期間,同時存在法律因素及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的變化。
無權處分的合同一般來講,其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先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不追認,然后該合同才會有效或無效。實踐中無權處分合同是很多的,存在的法律風險也比較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
無權處分是效力待定還是有效
實踐中,對于無權處分的行為處理,這是需要按照有關的情況進行的,滿足法定的流程和手續處理。那么,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還是有效合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還是有效合同 無權處分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合同是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據權利人是否追認而定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二、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有哪些特點 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一)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處分,例如,財產的轉讓、財產的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等行為。財產只能由有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無處分權人對他人財產進行處分是對他人財產的侵害,即使是對其有財產享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的部分,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因為共有財產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某個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就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的事后追認或者在簽訂合同后取得對財產的處分權。這里的權利人,是指對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事后同意該處分財產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追認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可以用口頭形式作出,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種形式,追認都必須用明顯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為都不視為追認。追認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前,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追認前,買受人可以撤銷該合同。在追認以后,則合同將從訂立合同時就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三、無權處分合同的規定 (一)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出賣他人之物的行為是有效的。如果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法院將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法院應當支持。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還是有效合同的相關知識,無權處分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合同是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據權利人是否追認而定的。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二、無權處分合同怎么處理
無權處分合同應該及時追認,未追認的無效。法律快車提醒,不具備處分權的無權處分人未經當事人的授權簽訂合同,合同對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無權處分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相關推薦:
保密承諾書怎么寫(保密承諾書)
藥品購銷合同的注意事項(藥品購銷合同的簽訂需注意什么問題)
合同要約的失效是什么(哪些情況會導致要約失效)
資產負債情況說明(資產負債率高說明什么)
什么是行政復議前置(行政復議前置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