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
一、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第四條: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
被法院設置成失信的人通常是因為你欠別人債務,債權人把你給告了。有能力還款而不還,就是典型的老賴行為,只要債權人起訴到法院,法庭就會把這些人列入失信黑名單。情節嚴重了還會被法院以拒執罪名義判刑。
失信人員是指,懷疑揣著一定的財產,但就是不愿意拿出來還債的人。一旦成為失信人員,很可能遇到以下的各類問題:貸款貸不下、工程包不起來,辦企業就更不可能了。地方法院門戶網站上,有執行曝光臺,不定時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還設有“個人失信信息”、“單位失信信息”、“被執行人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網址鏈接,按要求輸入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或機構組織代碼中的任何一項,就可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平時跟陌生人打交道,尤其是做生意的,都可以通過這個平臺先查查對方的“底細。
針對失信人員,法院還會限制個人的高消費行為。失信人員不得乘坐高鐵一等座、不等乘坐飛機、輪船二等座、不得乘坐火車軟臥、不得租賃高等寫字樓等辦公場所、不得旅游度假、不得裝修買車、孩子不得上貴族學校等等限制高消費的行為。
法律規定有五種情形,會構成“拒執罪”。(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
一、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第四條: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規定目的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促使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失信被執行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