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信被執行人不可以出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進一步作了詳細的規定,上述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程序的啟動。
一般情況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時采取,情況緊急等必要情況下,法院可依職權采取。
二、限制出境的對象。
不僅包括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而且還包括對債務履行有一定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完全部義務的,執行法院應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失信人不可以用護照可以坐飛機。一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無法再使用自己的身份證購買機票。因為只要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那么一些高消費行為都將被限制,很多交通工具都無法乘坐,比如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目前根據最新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如果是乘坐國內航班的,還是需要臨時身份證或臨時登機證明。臨時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后有護照也不一定能出境,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了相關限制出境的措施,那么失信人的護照會作廢,在出境被核查時因護照失效而無法通過海關,那就無法出境或出國了。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各級人民法院將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扶持、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融資信貸、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將向征信機構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中國將對嚴重危害正常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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