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ndif]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1、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合同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而合同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合同一方或者第三方一脅迫手段,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合同一方利用合同另一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導致所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受損害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合同撤銷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分析:可撤銷合同可以要求賠償。訂立可撤銷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適用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相關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其中有一就是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