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解除有什么后果
保險合同解除分為投保人解除和保險人解除兩種情形,法律對保險人解除合同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而對投保人賦予了任意的合同解除權利。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后,可要求保險公司退回保險費或者現金價值。但保險合同解除后發生的事故不能再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情況較為復雜,產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不退還保險費、現金價值。如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回保險費、投保人申報年齡不真實,且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解除合同但應當退還保單現金價值等,不同情況產生不同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保險法2年不可抗辯條款
當消費者購買購買保險兩年后,不管投保人存在什么原因,保險公司都不能和投保人解除合約。即使消費者在投保過程中有騙保行為,只要過了兩年,保險公司都不能和投保人解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確立了保險人解除合同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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