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
一、開發商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
1、開發商一房二賣不一定構成詐騙。具體是:
(1)賣房人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后又將房屋過戶給其他購房者,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并且騙取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了3000元的,那么就可以構成詐騙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2、客觀要件,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詐騙罪;
4、主觀要件,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著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開發商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
開發商一房二賣構成詐騙。一房二賣具有民事欺詐的某些特征,又與刑法上的合同詐騙罪的特征極為相似,即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一房二賣到底是屬于民事糾紛,還是構成刑事案件中的合同詐騙罪,最關鍵的還是要從賣房者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來區分。如果買房者主觀上只是為了獲取更高利潤,并無非法占有兩筆房款的意圖,其詐騙行為應屬于民事糾紛范疇。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則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對于購房者而言,應重視從源頭、從最初就開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賣”的陷阱。
開發商一房二賣構成犯罪的形式有:
1、開發商非房屋所有權人或偽造房屋權屬憑證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
2、開發商簽訂合同后不履行交房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
3、開發商將房屋重復抵押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
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判斷依據:出賣人具有非法占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如果出賣人具非法占有兩筆房款的目的,則構成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一房二賣的賣房詐騙屬于詐騙嗎
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 買賣合同 ,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 關系成立后,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 合同的效力 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于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說,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后,對另一 合同履行 必然產生違約問題。應認定為 合同詐騙罪 。 一、一房二賣屬于詐騙嗎 1、根據《國務院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準價格出售。職工 購房 后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 繼承 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后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2、一房二賣具有民事欺詐的某些特征,又與 刑法 上的合同詐騙罪的特征極為相似,即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一房二賣到底是屬于 民事糾紛 ,還是構成刑事案件中的合同詐騙罪,最關鍵的還是要從賣房者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來區分。如果 買房 者主觀上只是為了獲取更高利潤,并無非法占有兩筆房款的意圖,其詐騙行為應屬于民事糾紛范疇。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則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二、詐騙案一般都是根據詐騙錢財的數額進行量刑的,如下: (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為 罰金 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為 管制 刑;5 000元的,基準刑為 拘役 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 有期徒刑 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詐騙3 000元且是 累犯 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房二賣的賣房詐騙屬于詐騙嗎,屬于。這類詐騙是以房屋作為誘餌,詐騙相關的當事人的相應錢財。我國對這類案件的判罰也有一定的規定,根據相關當事人進行詐騙的金額進行相應的判處,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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