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一、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1)終止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終結。
(2)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問題有兩種情況,一種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一種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如下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賠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區別包括:1、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終止通常是勞動合同目的實現之后的正常終結;勞動合同解除則是勞動關系提前終結。2、事由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1)勞動合同中的預先約定;(2)基于客觀事實或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喪失合同主體資格;(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解除的事由通常是雙方或單方當事人依法作出的終結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3、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是當事人只需按時通知對方,并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即可;勞動合同解除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類。4、二者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起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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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區別在于,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或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如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
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是怎樣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
4、兩者發生的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是因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等各種情形;
5、兩者的權利專屬不同,終止合同權是非專屬權;而解除合同權則是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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