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和賠償損失一樣嗎
不一樣。損害賠償與支付 違約金 方面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 債務人 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院裁判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簽訂合同生效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就違約責任承擔產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那么法院裁判違約責任怎樣處理?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法院裁判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合同違約糾紛向法院起訴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上訴。如果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就要履行生效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怎樣構成合同違約 1、行為 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2、過錯 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因果關系 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違約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后,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判決書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就要履行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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