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可以自愿約定利息,但是約定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對于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民間借貸期內利息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期內利息:1、雙方約定利息法院對約定的利息認定與處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區間,法院支持;在24%-36%區間,法院也會支持。2、雙方沒有約定利息;(1)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法院不予支持。(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超過36%部分利息法院會支持返還。民間借貸逾期利息:1、約定逾期利息民事主體之間的活動,始終遵循“有約從約”的基本原則,如果借貸雙方之間對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確約定,只要不超過年息36%,依據約定計算即可。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的利息如何確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由當事人協商進行約定,但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并且當事人需要明確的在借款合同中進行約定,如果未約定利息的,則會視為沒有利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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