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賬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使用的,但前提也要保障微信是屬于實名制,同時也要確保證據真實有效,那么在判決時是可以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只要證據齊全就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微信轉賬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微信轉賬是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微信必須要實名認證,證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全面。無法證明轉讓是否用于借款或者其他合同關系的,可以不予采納。如果是訴訟,建議準備盡可能多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只有轉賬記錄的情況下,債權人則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等方式確認雙方的借款關系,然后提供轉賬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二、拿欠條去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2、庭前準備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后,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對當事人而言,首先,當您或您單位被起訴后,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您或您單位應當依法應訴,并應在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提交相關證據。其次,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結束后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歸納本案的焦點,審理即轉入辯論階段。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決。如果案件復雜不適宜當庭宣判的,則定期宣告判決。 4、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五日,裁定為十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日,裁定為五日。 5、申請再審和申訴 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申訴。申訴期限為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罰結束之日后兩年。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或者申訴,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或者申訴書,并附原裁判文書,有新證據的,應當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不影響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6、申請執行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上述文書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正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想要保障到自己的債權,那么是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才能進行起訴。而對于轉賬記錄,不管是從銀行轉出還是從微信轉出,只要能證明這筆記錄是屬于借款的話,那么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案件的判決也是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的。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起訴的,但是應當應當滿足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并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但是微信聊天記錄不能僅僅擁有截圖,必須擁有聊天記錄的原始文件。一般只有一份聊天記錄的截圖,而法庭上對方又否認截圖的真實性,這種情況一般是無法勝訴的。但是如果聊天記錄的截圖可以和手機原始載體相應對,那么即便對方不承認,也是有可能被認定借款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衍生問題:
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