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執行人規定
法律分析:一、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執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但是是在遺產范圍內執行,沒有遺產繼承的,是不能變更增加這些人的;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的,其財產代管人必須配合執行其代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因未成年人侵權引起的執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監護人或者在該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未被執行人。
二、被執行人是法人的。企業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業或者分離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企業就要做為被執行人被執行;法人是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的,可以追加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者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法人的分支機構也可以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做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可以申請該股東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解散或者為清算就注銷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無償接收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決不得變更、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或者判決變更責任范圍;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被申請人爭議范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決變更、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并承擔相應責任或者判決變更責任范圍;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執行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
執行是我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那么執行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以下由我為大家具體解答這個問題,并帶您了解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的學習和實際應用有所幫助。一、執行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被執行人上征信系統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由此可見,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行為可能會被記錄在征信系統中,影響其征信問題。 三、被執行人能連續拘留嗎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時間是有規定的,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犯罪的,拘留期滿后應該釋放被執行人,不得連續進行拘留。有罪將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無罪便會被釋放,不會被連續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執行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的相關知識,執行是我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執行中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需追加被執行人的幾種情形
1、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雙方當事人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債務糾紛案件中,由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如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的債務,追加夫妻另一方為本案被執行人。如果追加的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經查確實該筆債務不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就應當及時予以解除。
2、規避執行的行為
債務案件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發現其大學剛畢業一個月的兒子名下有23萬元存款,就依法追加其兒子為本案被執行人,并凍結了該筆存款。被執行人的兒子提出了異議,要求其提供他該筆存款合法來源的依據。被執行人的兒子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后被執行人承認是他存在兒子名下的。目前該案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已達成協議,已用此筆存款歸還了欠款。
3、執行中追加擔保人承擔責任。
實踐中有兩種情況需追加:
_1_執行中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如果被執行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法院就應追加該擔保人為本案被執行人。
_2_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 圍內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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