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立案了下一步怎么辦
申請執行立案后下一步應該帶齊上述資料,根據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找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是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去申請立案。民事執行,又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
一、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后,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的單位和個人。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后,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二、我國執行機構在設置上的特點是什么?
1、是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相互分立。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為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決的執行者,而導致裁決不公和執行不公。將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相分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是各級法院都設有執行機構。為實現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的相互分立,各級法院都設立了執行庭,甚至有的地方法院還成立了執行局,以替代原來的執行庭,專門從事執行工作。執行局通過在業務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和監督,能夠排除執行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提高執行效率。
3、是執行機構由執行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共同組織。執行員是代表法院行使執行權的人員,主要負責行使民事執行權和對執行異議、仲裁裁決的執行進行審查和裁決。書記員主要負責做執行筆錄,并協助執行員從事執行工作。司法警察在執行員的指揮下,主要負責維持執行秩序,保證民事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后怎么做
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后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如實申報財產,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如果拒不執行的,法院會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強制執行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
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后的流程是有五步的: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若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提出異議;對裁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的;責令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的,逾期不履行的,可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時候,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一、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后的流程
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三步: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性質包括行政性嗎
包括行政性。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后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予以強行強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從1999年3月起草,《行政強制法(草案)》歷經10年,到2009年8月24日終于第三次提請審議,這是一部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后,又一部旨在約束行政權力的法律。經過五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1年6月30日表決通過了行政強制法,進一步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以草案的基本精神而言,在正式發布時不會被消解。真正令人擔心的,是發布實施后,具體執行者可能會有一段時間的適應過程。畢竟,我管,你聽式的居高臨下心態成了行政執法很強的心理定勢。但是以人為本的行政文明,是不可逆轉的潮流。行政強制包括兩個類型,一類是行政強制措施,一類是行政強制執行。
三、強制執行算是黑名單嗎
強制執行不算是黑名單。被執行人,也就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此時才會上黑名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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