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禁電動車收了的電動車怎么處理
政府給出的禁摩、禁電的理由,都難以服眾,也與“以人為本”的理念相背離,但是,禁摩、禁電已成事實或即將成為事實。即使部分市民對此頗多不滿,也已是于事無補了。惟今之計,于受影響市民而言,也只好積極姿態來面對,以盡快適應這一“殘酷”的現實。
但即使如此,禁摩、禁電的后續影響,以及由此造成對城市貧困群體的心理影響卻不可低估,也不容有關部門不予以關注和引導。筆者認為,禁摩、禁電最大的影響在于,進一步剝奪了城市窮人的生活幸福感。
首先禁摩、禁電是對窮人權利的侵害。因為政府的政策直接剝奪了窮人群體選擇交通工具的權利與自由,使得窮人群體的謀生手段或出行便利受到了限制、擠壓與影響。同時,也使得窮人群體明顯地感受到了權利受損的挫敗感。這種權利的剝奪感、挫敗感,可能會使城市窮人群體對政府決策乃至政府產生抵觸情緒,如果這種情緒得不到疏導和消弭,則還可能造成政府與窮人群體之間情感的疏離和斷裂,這有違政府與城市困難群體之間的和諧共處。
其次,禁摩、禁電對窮人群體的利益直接構成損害。毫無疑問,在城市當中,以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為主要謀生手段或交通工具者,都是城市當中相對貧困的群體,而且,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在窮人的心目中并非是可有可無的點綴。要么是謀生手段之一,要么是主要的交通工具。所以,禁摩、禁電迫使其摩托車被強行報廢,而電動自行車則因“得物無所用”而成為一堆廢鐵。這樣一來,直接導致窮人財產的損失或閑置。這種利益的受損是直接的,因而其感受也是深刻的,將令窮人原本就顯得非常脆弱的幸福感,變得更加虛無而難以維系。
第三,禁摩、禁電將增加窮人謀生難度,或者出行成本,拉升了窮人生活的“痛苦指數”。以摩托車為謀生手段者(如10萬“摩的”),在禁摩之后,他們面臨生存的困境,如何轉換謀生手段將是其頭等大事,倘若不能順利就業或以其它替代的謀生手段,那么,對他們及其家庭來說,則不僅意味著生活質量的下降,甚至難以生存。而與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如摩托車維修、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等)的從業者也將面臨失業的困擾。如果是以摩托車或電動自行車作為主要交通工具者,那么,禁摩、禁電對其直接造成了出行的不便,或者提高了其出行的成本,使得其本已貧困或不寬裕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生活的壓力將明顯加大,以致難以負荷。令人難以喘息的重壓之下,其幸福感也一定會大打折扣。
更為重要的一點是,禁摩、禁電給窮人直接的感受是,以犧牲窮人道路行駛權來遷就富人(如私家車主)對道路的占有,以剝奪窮人的手段來滿足富人對交通暢順的欲望。政府這種有偏袒富人之嫌的公共政策,難免造成窮人對政府情感的疏離,同時加劇社會貧富群體之間的矛盾和斷裂,甚至會引起“仇富”情緒的蔓延。公共政策的“歧視”和利益的直接受損,將進一步加深窮人的“相對剝奪感”。顯然,這對窮人的幸福感,是一種打擊和傷害。
實際上,因禁摩、禁電的影響而感覺被剝奪幸福的,可能還不止于這些直接相關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的擁有者。蓋因禁摩、禁電還會引起其它連鎖反應,而間接地影響到其他市民的幸福感。在此,僅以城市公共交通來說明這一點。顯見,禁摩、禁電之后,受此影響的幾十萬市民的出行,相當一部分人將被迫涌到公共交通工具上。而目前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已經人滿為患、不勝負荷,在上、下班高峰,幾乎每一部公交車都被塞得如沙丁魚罐頭一樣水泄不通、前胸貼后背,如今再加上這幾十萬人,城市公交將承受更沉重的壓力,給市民的出行帶來更多的不便。如此狀況下,城市市民(可能已不僅僅是窮人了)的幸福感只會降低,而不是增加。
因而,禁摩、禁電后,城市決策者如何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公共交通的運輸能力、強化公共交通的服務則尤顯重要。然而,令人訝異的是,在即將全面禁摩之際,廣州市交委有關人士日前卻明確表示,現有的公共交通能力足以應付全面禁摩后增加的公交壓力,肯定不會增加公交車的數量云云。我不知道,市交委如此自信滿滿的說法,是因為其有準確的調查數據支持,還是因為對目前公共交通工具人滿為患的現狀不甚了解。如是前者,則道一聲“但愿如此”吧;如是后者,則不能不說交委的官員太官僚了,似很有必要像重慶那樣,規定交委處級以上干部須親自乘搭公交、以體驗一下公共交通工具的滋味了。
此外,禁摩、禁電對緩解廣州的城市交通擁堵,未必有多大的作用和效果。一是目前的交通擁堵,主因不是摩托車、電動車上路導致,甚至機動車數量增多也只是原因之一,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城市道路的設計不科學,以及城市交通管理的低效及其能力的欠缺——這也是最受詬病的方面之一。二是,全面禁摩、禁電之后,還可能迫使部分人花幾萬元購買小排量汽車以代替,將使城市機動車的數量有所增加,這樣又會加重城市道路交通的壓力。
從上可見,禁摩、禁電對城市窮人生活幸福感的剝奪,不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都顯而易見。如何盡量消弭和減低這種“剝奪感”,是政府在出臺禁摩、禁電政策的同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因此,與禁摩、禁電決策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則必不可少,而且相應的政策措施必須貼心、具體、人性,并保證能夠實落實到位。于此,政府尚須做大量細致、具體的工作.
國家對三四輪電動車的新政策
國家對三四輪電動車的新政策。
1:車輛帶牌銷售,所有電動車都必須掛牌才能上路行駛,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之前電動車掛牌需要到車管所或者指定地點進行,而今后就全面實施帶牌銷售,消費者可以直接購買帶有車牌的車輛,避免了再到車管所掛牌的麻煩。雖然之前已經有的地區在實行這個措施,但是各地執行力度不同,在6月1日起,全國各地就開始全面實施這個政策了。
2:代辦牌照,所有電動車在掛牌的時候,可以找人代辦了。不需要車主本人到場,只需要代辦人準備好車主的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即可,方便了很多人。
3:可以線上辦理業務,隨著技術的發展,各地全面開辦線上業務,車主可以在網上或者公眾號進行操作,足不出戶就可以除了車輛的辦理登記等業務。電動兩輪、三輪、四輪上路需要具備4個條件:
1:掛牌行駛或者編碼出行,現在大部分地區的要求是電動車必須掛牌,這點上文也提到過,這是最基本的要求,有牌照才有上路行駛的資格。除此之外,個別地區實施電動三輪編碼出行政策,車身上噴涂編碼,做到一車一號,車主可以不用掛牌,也不用駕駛證,只要參加安全培訓后,簽訂保證書即可上路。
2:上路需要駕駛證,在電動車新國標中,兩輪電動車被分為電動自行車、電摩、電輕摩三種,后兩者屬于機動車,上路就需要駕駛證。其中電摩需要E證,電輕摩需要F證。另外電動三輪需要D證,而電動四輪被定義為微型乘用車,今后至少需要C2駕駛證。除了實行“編碼出行”的個別地區外,其他大部分地區都需要駕駛證才能上路行駛。
3:佩戴頭盔、系安全帶,所有電動兩輪車都需要佩戴頭盔,電動車管理辦法全面實施,今后電動車如果出現不佩戴頭盔的情況,會直接被罰款20-50元,不再是只口頭警告。不封閉的電動三輪同樣需要佩戴頭盔,而封閉式的電動三輪和電動四輪需要系安全帶。
4:不能違規載人、不能非法營運。電動兩輪車中的電動自行車只能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電摩只能載一名成年人;電輕摩不能載任何人。電動三輪和四輪要符合核載人數,不能超載,同時不能出現非法營運的情況。如果違規,就會面臨罰款、扣分甚至扣車的處罰。
如何看待老年代步車事故頻發?
數量不斷增長的老年代步車仍存在安全隱患突出、交通亂象頻發、無證照管理等問題。
近年來,老年代步車因為駕駛靈活、售價低廉、易于購買等優勢,備受老年人等消費群體的喜愛,成了馬路上的“常客”。然而,數量不斷增長的老年代步車,仍存在安全隱患突出、交通亂象頻發、無證照管理等問題。有關人士呼吁,從源頭加強對老年代步車的管理。
老年人的出行需求日益增長。如何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便利老年人的日常出行?
根據工信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7609號建議的答復》,“老年電動代步車”泛指行駛速度較低、不符合相應類別機動車標準、未納入機動車管理的四輪低速電動車,市面上也稱之為“老年代步車”“殘疾人助力車”等。
據銷售人員介紹,四輪低速電動車價格一般在3萬元到5萬元之間,最高時速可達50公里,多是電力驅動,有兩種電池可供消費者選擇:鋰電池和鉛酸電池,消費者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電池數量。
發生事故按照機動車認定責任
不上牌、不限行、沒駕照、亂闖紅燈、亂停放……老年代步車的“任性”令不少機動車駕駛人和交警頭疼。
小巧的體積,使老年代步車擁有在城市里“隨意穿梭”的優勢,不論是機動車道還是非機動車道,都可以看到老年代步車的身影。
老年代步車之所以如此“任性”,“身份”尷尬是因素之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低速電動車應歸為道路機動車輛,但老年代步車沒有按照國家對機動車管理的要求辦理市場準入,駕駛人和車輛也沒有實行證照管理。
綜合施策加強管理
為規范低速電動車市場,工信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政府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清理整頓工作,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加速低速電動車規范管理。《通知》發布以來,已有山東、江蘇等多地組織開展清理整頓工作,規范低速電動車行業發展。
老年代步車顯然屬于機動車,如果沒有被納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是應該禁止的。對老年代步車的管理要綜合施策,“供需兩頭都要發力,交通安全是一個平衡點。”他表示,由于低速電動車涉及生產、銷售、駕駛許可、報廢回收等多個環節,還需要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作、齊抓共管、共同推進。
關于四輪低速電動車標準,工信部在上述答復中表示,《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標準草案已經形成,目前正在加快標準編制工作。下一步,工信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扎實推進低速電動車治理工作,進一步健全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稅費、保險和使用管理、售后服務等環節具體管理措施,完善低速電動車管理體系。
如何整治電動車交通亂象
建立規則,定位清晰,廢舊迎新 電動車整治每次都只是短期的陣痛,永遠起不了大作用,要想徹底根治,需要做的努力還有很多。絕對不是靠幾場整治就能夠完成。圍繞電動車整治來說最應該抓起的源頭是標準,沒有標準就無從談起。回想1999年發布的舊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在經歷了14年的發展創新之后,還是按照之前的標準來衡量和執法,這豈不是亂套了。從交通管理的分類定位上而言,電動車也是一筆糊涂賬。不少人認為電動自行車其實很大一部分是屬于機動車類別,這個而且是需要具備機動車駕駛證。換句話說,即使嚴格意義上的電動自行車,只要上路了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交安全法條例。但是對于消費者而言,他們不知道,可制度管理是明擺著存在的,只不過在某些時候管的不嚴而已。所以按照舊標準執行,將有大部分電動車無法滿足人們的日常出行與工作。建立有效和與時俱進的標準就成了電動車整治管理的第一步。從日常生活現象找管理本質 為什么政府一天到晚喊著電動車整治,效果卻總是微乎其微。一切就是沒有對癥下藥,總是敷衍了事,只做表面文章。他們真的有了解交通的現狀,真的有關心社會基層嗎?交警只能象征,他們不是人,他們的能力有限。逮住一個是一個,每天上下班高峰期電動車猶如洪水泛濫,甚是壯觀,每當綠燈亮起、甚至綠燈根本就沒有亮的時候,上百輛電動車同時沖出路口...猶如脫韁的野馬,不受束縛。汽車行駛時車窗緊閉,電動車騎行原本就無噪音,加上速度相對快,碰上日久失修的電動車就更加危險,連剎車都是壞的。這一切他們有想過嗎?隨著城區的擴建,里程等日常出行的需求也在加大,過去城區小,騎自行車就行,現在必須得有一定速度的電動車,一旦把電動車禁了,試想1.2億騎電動車的人必然會選擇別的交通工具,到時候只會越管越堵。大力開展公交系統與地鐵,也只是解決眉燃之急。 當然辦法總比困難多,關鍵是要有人管理與制定“游戲”規則。說到這,有人會想說限速其實不現實,一是監管太難,全城估計幾十萬輛車,二是改裝太容易,任何一個修車鋪都可以加大功率提速。小編反推,逮住扣車罰款。倒查改裝店鋪。參考國家對私刻公章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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