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寫給對方的憑證,也就是借條。在民間借款中,很多當事人在寫借條時習慣找一個見證人簽字,并認為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實不然,見證人,顧名思義,僅僅只是對該次借款的一個見證,而見證人對借款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借條中的見證人可有可無的,家要將見證和保證區分開來,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才能產生保證責任,而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并不能產生任何法律責任此,律師建議:在借款給他人時,雙方簽署內容完整、有效的借款協議,要求保證人在協議上簽字時注明其保證人的身份,并明確保證人的保證方式、保證期限、保證內容等,否則難以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借條見證人沒有法律責任。見證人對借款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才能產生保證責任,而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并不能產生任何法律責任。因此,借條沒有見證人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見證人不負連帶賠償法律責任、要負證明人的法律責任;一旦借款人不認可借條等、見證人負有證人的法律責任,但不負連帶賠償法律責任。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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