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未經 債權人 同意的 債務轉移 ,都是無效的。 這是因為,義務的轉移關系到新的 債務人 的履行能力問題,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存在切實的利害關系。義務的轉移無論全部還是部分,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人不得轉移合同義務。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551條規定:債務人將 債務 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權轉讓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 債權轉讓 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債權轉讓根據主體的不同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后果。具體如下: 1、對受讓人而言 債權人 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對 債務人 而言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且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同時債務人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3、對原債權人而言 從原來的 債權債務 中退出,對債務人不享有權利,但,債權人 轉讓合同 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相關知識:常見的幾種債權轉讓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 債務重組 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 債務 等。 3、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 連帶責任 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 抵押 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綜上所述,債權實際上是公民擁有的某種預期財產,但是當債權人對其他人產生了新的債務時,這種預期的財產也是可以進行合法地轉讓后成為用來清償的債務的,但是因為主體身份因為轉讓行為而發生變化后容易發生償還對象方面的糾紛。
債務轉讓的條件和后果
法律分析:債務轉讓的條件: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不可轉移的債務有以下幾種:(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3)不作為義務。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后果: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2.抗辯權隨之移轉;3.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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