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1、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法有:
(1)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2)請求第三方組織調解解決;
(3)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關于借貸糾紛的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間借貸立案后流程是什么
民間借貸立案后流程如下:
1、應當確定原告與起訴的借款糾紛是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2、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或是原被告雙方的住所來選擇受案的管轄法院,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從法定;
3、明確提起訴訟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并擬好起訴狀;
4、收集證據、如借款合同、借條、轉賬憑據等;
5、帶上身份證或是主體信息到法院將起訴狀和證據一并交給法院的立案法官;
6、經法院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將會受理立案。
民間借貸舉證責任分配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也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分配舉證責任上,當然也應當遵循民事訴訟舉證分配的一般規則。根據此規則,我們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具體言之即原告或債權人須對存在真實的債權并已到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或債務人需對否認債權真實性或其他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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