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條件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條件,具體如下:
1、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并且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
2、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
3、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于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時效怎么算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
3、主張撤銷權是除斥期間的觀點認為,債務人、第三人有詐害行為的,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因此撤銷權時效,屬除斥期間。
撤銷權之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對于撤銷權之訴的相關規定,我為您整理了以下詳細內容,歡迎閱讀參考!一、撤銷權之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1、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前提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根據該觀點,一方面,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這里需要探討兩個問題: 1、債權人合法債權的認定是否以生效司法文書確認為必要。司法實務中,大多數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時,均要求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必須經過生效司法文書確認方才認定該債權合法。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有一個前提條件是必須具備的,那就是其債權已經通過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否以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到期為必要。實務中,大多數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中,在認定債權人債權是否合法時,都會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清償期已經屆滿,并且已經通過人民法院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因不能歸咎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參加訴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全部或者部分錯誤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三人撤銷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為:
第一,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與起訴條件是什么?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于“第三人”范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為標準,不僅包括對于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范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范圍之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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