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有哪幾種解決方式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仲裁的方式、訴訟的方式、協商的方式、以及調解的方式等。如果當事人要采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的,必須由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否則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解決民事糾紛的四種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愿、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
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民事糾紛,由法院負責管轄并裁決,法院會對民事糾紛案件存檔。所以,民事糾紛案件,法院當然會有案件記錄(案底)。但這里的案底只是法院的案件檔案,不是行政處罰案底,也不是刑事犯罪案底。
另外,如果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法院還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故意逃避執行的,還會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民事糾紛是指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進入民事法律調整范圍的爭議。那么,民事糾紛最好找什么機關處理?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下面為您詳細解答。1、民事糾紛最好找什么機關處理? 一是如果雙方有仲裁協議,那么仲裁委員會解決; 二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如果對方有敲詐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隊報告,要求處理。 建議向法院起訴,因為仲裁是一審終審,而且總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司法局和雙方當事人指定的,問題就在這里,司法局通常指定的人都不是法檢系統的人,絕大多數都沒考過司法考試,隨意不提倡仲裁解決,法院起訴會花掉很多錢和時間,但是能夠保證公正性,還有救濟途徑。2、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愿、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后,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上述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既存在可能向遞進式方向發展,又存在相互間的交錯。前者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時,可以通過第三人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等;后者如仲裁、訴訟程序中亦有和解、調解環節。 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過程中,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征得仲裁當事人的共同同意,可以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或依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制作調解書。不管是仲裁庭制作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或者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均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值得特別一提的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當事人訴請離婚的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未經調解,法院一般不能直接作出判決。學界稱為調解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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