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那么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需要賠錢嗎?
如果是股東轉讓股權,公司其他均不變,那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也就不需要賠錢;如果把整個公司含設備賣給他人,變更公司注冊地址,所有東西都有可能改變的話,那員工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一個月。如果有證據證明被轉入他公司不是自己的原因,不離職的話,工作年限累積計算。
二、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簽訂合同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前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后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后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合同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準,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此時需要轉讓方提供已經走完的審批流程文件,否則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也無法實際履行。
4.明晰股權結構
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公司股權轉讓的時候,轉讓雙方通常會簽訂協議,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由于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書寫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可能存在巨大風險。
一、簽訂合同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前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后果。
三、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合同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準,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此時需要轉讓方提供已經走完的審批流程文件,否則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也無法實際履行。
四、明晰股權結構
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五、分析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六、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七、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由于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
對于轉讓者而言注意事項
1、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
2、股權轉讓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3、多個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
4、股權的各項權利不可以分開轉讓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對于受讓人而言注意事項
1、決定轉讓股權時與其他股東溝通,了解股東們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是否行使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2、可以采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3、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4、對于出讓方的任何承諾和聲明都需要寫進合同加以約束,特別是出讓方公司股東們放棄購買股權的聲明,還有近兩年的正常納稅申報情況,最重要的就是無債務聲明簽字蓋章加到合同附件,明確接手后的公司是一家信用良好的企業,無隱瞞的不良記錄。
希望上述資料能幫助到你。
股權轉讓受讓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股權轉讓合同要明確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數額或者按照轉讓價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銀行貸款利率的萬分之四)的方式計算違約金,加大對出讓方違約責任的懲罰力度促使其及時辦理變更。
(二)、要及時和出讓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聯系,了解他們對股權出讓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股東外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協議及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由于出讓方的原因導致轉讓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及評估、調查等費用。
(四)、可以采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約定出讓方逾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屬于合同重大違約,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讓方應當返還全部已付資金并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義務。
(六)、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七)、前期的盡職調查要盡可能詳細,調查的重點一是公司的主體合法性問題,特別是股東持有的股權合法性問題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二是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資產、財務狀況,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的關鍵是股東隱瞞或者未披露的債務問題。三是原股東的出資繳納和驗資情況,防止出現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情況。
(八)、聘請律師對公司合同及履約、行政、人力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企業常見的合同違約、勞動仲裁賠償等法律風險預先做出評估。
(九)、和對方協商,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隱瞞債務或其他違約責任的賠償金,或者約定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出讓方應當繼續承擔責任并明確承擔責任的方式。
您好:
空殼公司一般是指某些只注冊但并不進行實際經營的公司,不少人注冊成功后再將其轉讓獲得利益,而有人也愿意去購買空殼公司,這是因為注冊公司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而直接購買空殼公司則就直接可以開展經營工作,可以說很省時省力。那么,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的問題就來了,若是想不留麻煩,還是在轉讓前熟悉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確保萬無一失。下面來主要介紹下三個大的注意事項。
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第一條,查看空殼公司有無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等現象,雖然新的法律對實繳金額不做限制,但是對于一些特殊行業來說,還是會對注冊資本限額和實繳資本有相應規定。所以,在某種情況下,有兩虛一逃的空殼公司轉讓,收購者還是應該要謹慎的考慮。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第二條,有無債權債務情況,有些空殼公司是在經營不善后轉讓的,可能會存在著潛藏債務的風險,所有在轉讓前要考慮清楚。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第三條,是否進行納稅零申報,沒有產生經營行為的公司要進行納稅零申報,否則可能會被納稅部門列入黑名單。
當然,空殼公司在轉讓過程中必定還會有很多的注意事項,需要被轉讓者仔細斟酌,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一、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1、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
2、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3、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二、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a、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b、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c、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d、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讓金等稅費問題,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e、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并就債務承擔問題與受讓方達成相關協議;
f、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公司轉讓股權,可以把客戶信息帶走即可。
具體問題和轉讓價錢(帶業務轉或不帶)可以和對方商議。
股權轉讓注意事項:
股權轉讓的前置程序是否完備,包括股東會是否同意,其它股東是否聲明放棄優先購買權等。
2.轉讓股權是否完整、是否有擔保、是否有抵押等第三方權益的存在。
3.公司的債務在轉讓前是否清晰并且完全陳述。
4.到期的出資義務是否完全履行。
除此之外,應該對交易對手方的主體真實性、交易目的、及付款能力做詳細調查。
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事項有哪些 您好,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
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其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并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后生效;其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后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第二,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三,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
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我國《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并及時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根據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此階段應注意下列事項:
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并應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準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2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此外,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包含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以及公司章程。
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由股權轉讓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在實踐中認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時難度較大。本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鑒外國的有關做法,參閱相關資料,對我國股權轉讓若干法律問題作一探討。
一、股權轉讓種類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于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
1、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我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2、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形式來進行。有的國家的法規還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以特別的書面形式(公證)來進行。但以非書面的股權轉讓亦經常發生,尤其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進行。
3、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的支付即進行的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為預約股權轉讓。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為規避此項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簽署于附期間的公司設立3年之后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署以不再任職為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即屬于預期股權轉讓。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