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保險利益原則: \x0d\x0a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x0d\x0a\x0d\x0a2、最大誠信原則: \x0d\x0a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x0d\x0a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x0d\x0a\x0d\x0a3、近因原則; \x0d\x0a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x0d\x0a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x0d\x0a\x0d\x0a4、損失補償原則: \x0d\x0a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后,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x0d\x0a參考資料: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保險原理與實務》
財產險合同保險利益如何確定
□賈輝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其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以下結合具體案例作簡要分析。
一、投保車輛發生轉讓,受讓人享有保險利益
在財產保險中,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往往會發生轉讓。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
案例一:在“李某、董某與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1)鄭民四終字第1793號]中,涉案貨車登記車主為李某,李某將本案中的車輛協議轉讓給董某,但董某仍以李某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后發生保險事故。原審法院認為,發生保險事故時,李某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李某不得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因此對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董某作為承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的這一觀點。
案例二:在“倫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1)山民初字第3582號]中,倫某購買李某汽車
,在車輛產權尚未過戶前,保險公司營業員說服倫某以當地村委會為被保險人,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后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以該車輛未辦理保險過戶手續為由,拒絕理賠。法院審理認為,村委會既非該車實際車主,又對該車不具有保險利益,從其后車輛過戶的情況確認,本案保險合同實際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為原告倫某。本案保險合同簽訂時,倫某即具有保險利益,而將被保險人列為村委會,是保險公司的錯誤所致,事故發生時,倫某已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登記證書,故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自始至終為倫某,無需辦理保險過戶手續。
二、掛靠運營的機動車,車輛實際所有人享有保險利益
在貨物運輸領域比較普遍的一個現象是掛靠經營,即掛靠者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掛靠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并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在掛靠經營的情況下,盡管車輛實際所有人不在保險合同中被列為被保險人,但其對于實際擁有的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享有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中也規定,車輛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投保,發生保險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保險人,并能夠證明其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的,對于保險人以掛靠人無保險利益為由要求裁定駁回起訴或拒絕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在“上海大運盛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黃某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2012)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24號]中,黃某某購買大運盛公司客車一輛,并掛靠大運盛公司經營。大運盛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主張,其未與黃某某簽訂過保險合同,且無證據證明存在涉案保險合同合法轉讓給黃某某的情形,故黃某某要求保險賠償既無合同依據,又無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大運盛公司系保險車輛的登記車主及被保險人,黃某某為保險車輛實際所有人。根據大運盛公司和黃某某簽訂的《協議書》以及實際運營狀況,兩者系掛靠和被掛靠關系。鑒于掛靠經營是目前機動車營運中較普遍的現象,被掛靠單位和掛靠人作為整體,對保險車輛享有保險利益。(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保險公司是否可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
我于1992年通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家庭財產長期保險,現在保險公司要求我解除保險合同,并已將投保款退還給我,我不同意,可他們說單方面也可解除合同,我想不通,他們的做法對否? 保險公司如果符合國家相應的規定的話,是可以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的。
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后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您看看您是不是違反了相應的規定。保險公司代理人在銷售保險產品的過程中,有很多信息是傳達不到的。這個現狀造成國內保險業的誠信危機,國外是保險經紀在維護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在國內的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還是多了解一下這方面的規定或者信息,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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