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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起訴條件有哪些?經濟合同糾紛如何打官司?(經濟糾紛法院立案標準)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7-02 15:26:24

怎么打官司起訴

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
1、 寫訴狀,民事起訴狀是啟動法律程序的一個重要法律文書。
2、 立案。首先要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后遞交訴狀和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后,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
3、 開庭。
4、 判決。
5、 執行,判決生效后,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合同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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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合同糾紛應該怎么處理,很多情況下,合同即便是簽訂了也是很容易發生糾紛的,在產生經濟合同糾紛的時候,當事人要能夠盡快解決,避免帶來各種的問題。那么經濟合同糾紛應該怎么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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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遇到經濟合同糾紛可以怎么處理

   經濟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主要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119條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告(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二、經濟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經濟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是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后,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著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

  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于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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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解決經濟合同糾紛

  1、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經濟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的后果產生的爭議。對履行的情況產生爭議,一般是對經濟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是否已按經濟合同約定履行產生分歧;

  對不履行的后果產生爭議,一般是對沒有履行經濟合同或沒有完全履行經濟合同的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和承擔多少產生分歧。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申,由于各種原因,發生糾紛是難免的,因此,選擇適當的解決方式,及時解決合向糾紛,對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損失的擴大具有重要意義。

  2、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3、具體要依據案情具體分析采取何種方式解決更為妥善。

   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 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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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出現合同糾紛時,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為了幫助讀者了解這4種方式,我們分別作詳細介紹。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么辦?

  應當從有利于維護團結、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于合同糾紛,盡管可以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

  但由于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于團結,不利于以后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于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于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于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于這種處理方法好,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

  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分清責任是非。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

  第二,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于承擔各自的責任,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

  對于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以協作為名.

  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第三,及時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采取其他方法解決。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

  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通過第三方主持調解解決糾紛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自愿原則。自愿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糾紛發生后.是否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愿。調解不同于審判,如果糾紛當事人雙方根本不愿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么就不能進行調解。

  二是指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達成。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要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相關系人的意見,在查明事實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耐心勸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

  如果當事人對協議的內容有意見,則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

  第二,合法原則。根據合法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凡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并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合同糾紛的調解,主要有以下3種類型:

  1、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對于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并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

  更容易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于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

  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

  企業執行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者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

  對于這種因執行計劃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說明計劃的變更情況等,對方當事人能夠比較容易接受,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采用書而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2、仲裁調解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強制其執行。

  3、法院調解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

  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制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發生合同糾紛怎么打官司

人們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要保持謹慎,以預防 合同糾紛 的發生,從而給自身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具體來說,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如何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呢?合同簽訂后,如果由于一方違約而導致發生合同糾紛怎么 打官司 ,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同權益呢?對于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一、如何預防合同糾紛 具體說合同糾紛的預防,進行合同糾紛的預防,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 (一)充分了解《 合同法 》及其相關法律,行政 法規 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合同法》是規范當事人合同行為的基本法律、當事人應當予以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也對某一具體合同或合同的一些共性問題進行規范。 (二)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狀況。 訂立合同之前事先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詐糾紛和違約糾紛。調查了解資信狀況主要指查驗對方當事人的 營業執照 ,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信譽程度等。如果對方當事人資信狀況良好,則 合同訂立 后履約就可能得到保證;如果對方當事人資信狀況不佳、商業信譽不好,甚至瀕臨破產境地,自然欠缺或沒有足夠的履約能力,與這樣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就會有很大的風險,合同訂立后也會產生糾紛。 當事人在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的同時,還應了解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即在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否具備簽署合同的資格。一般來說,公民本人,法人的法走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均具有簽約主體的資格。其他人員代表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時,必須有 授權委托書 。尤其是在通過 代理 人簽訂合同的場合,代理人應當出具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合同簽訂后,由于合同形式要件不具備而可能引起 合同無效 糾紛。 (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為避免因條款的不完備或歧義而引起合同糾紛,當事人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除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其他合同條款都可以在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約定。法律給予了 合同當事人 訂立合同的充分自由,當事人應詳細約定,尤其是關于合同標的(包括名稱、種類等)、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 違約責任 ( 違約金 或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等)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合同主要之條款。此外、根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需要特別約定的條款也應詳細規定。 二、發生合同糾紛怎么打官司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 起訴狀 ,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副本。 訴狀要整潔,不得亂涂亂改。訴狀應經本人親筆簽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加蓋公章。 起訴時,還要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 訴訟費 。 案件審結后,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責任,按責任大小照比例分擔。 經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因經濟合同發生爭議。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經濟合同糾紛經過了合同管理機關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合同糾紛 訴訟 中,憑證是勝訴的關鍵,經簽名蓋章的有效憑證是關鍵中的關鍵。 打官司就是打 證據 ,相對于合同來講,憑證在訴訟中至關重要。因為合同只能證明雙方的意向,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履行。各類憑證包括交貨憑證、付款憑證、驗收憑證、結算憑證、 清算 憑證、對賬憑證,是對 合同履行 情況的客觀記錄。憑證應當有效才能被法院采納,一般來講只有對方蓋章或能證明是對方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而簽名的憑證原件,才是合法有效的憑證。復印件、傳真件和無法證明是對方工作人員簽名的憑證原件,一旦對方在法庭上耍賴不予承認,在沒有其它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這些憑證就是沒有任何證明效力的,如此案件將會面臨敗訴的局面。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您要仔細審查對方的資信能力,還要仔細審查合同的內容,以預防可能會發生的合同糾紛。同時,還要注意證據的保存,以避免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的情況出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您可以選擇訴訟也就是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依法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在訴訟的過程中,證據的提供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您不確定手上的證據是否齊全時,不妨咨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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