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個人債務清償的規則
第一、債權人抵銷權的禁止。當某一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而該合伙人的債權人同時又負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時,該債權人只能請求合伙人履行債務,而不得以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主張相互抵銷,即不得以其對某一合伙人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第二、代位權的禁止。當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人的身份而主張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三、合伙份額的強制執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即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通常可以采用協議轉讓或拍賣、變賣的方法;若采用拍賣或變賣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參加競買。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將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第三人,則第三人不能受讓該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不購買該強制執行的財產份額,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則按退伙處理,合伙企業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該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強制執行的只是該合伙人的部分財產份額而非全部財產份額,則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削減其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即該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部分財產份額由受讓人持有,該合伙人持有份額的比例相應減少。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債務的清償由誰承擔?
一、合伙債務承擔的基本規定
合伙人對合伙經營期間的債務,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期間的債務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使合伙人內部簽訂債務承擔協議,也不能抵消合伙人合伙經營期間所負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向全體合伙人主張清償,或者向合伙人中的一人主張清償的權利。合伙人中的一人償還合伙債務后,有權向其他合伙人予以結算;合伙人中的一人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時,也有權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世界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伙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都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在涉及婚姻家庭關系問題,合伙人如果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參與合伙,則以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是以家庭財產出資參與合伙,則應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參與合伙,但將合伙盈余份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則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不足部分則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我國立法基本采取的是連帶主義,即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二、合伙債務連帶清償后的內部分擔和追償問題
合伙連帶責任實際上存在著兩重責任關系,即合伙人與合伙債權人之間的連帶責任關系,合伙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關系。民法通則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亦規定,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對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實踐中合伙人之間的追償現象可能會錯綜復雜,有學者主張對于合伙解散后的債務處理,最好能一次予以確定。一次性確定應不違背兩個原則,一是不能損害債權人利益。二是不得違背《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當然,這種一次性確定也不能改變對外法定連帶責任的適用。
三、同時存在合伙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順序
如果同時存在合伙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當合伙與合伙人都處于資不抵債的情況時,如何確定清償這兩種債務的先后順序呢?對此,國際上通行做法是采取雙重優先權原則,就是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于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清償。換句話說,合伙的財產優先清償合伙的債務,合伙個人的財產優先清償個人的債務。完整意思就是合伙財產償還之后若有剩余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償還個人債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償還合伙債務。我國多數學者皆贊成此種辦法。該原則的重大價值在于可以平等地保護合伙的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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