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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么?違約損害賠償特點有哪些?(違約損害賠償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7-05 07:40:52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在法治社會里,民事糾紛已經是非常常見的行為了,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糾紛一直都很多,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就應該采用法律手段,但有時人們擔心追不回損失的問題,接下來具體看看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1

   一、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一)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為。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而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要件。

  (三)具體說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范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為,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構成條件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為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為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后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二、賠償損失的法律適用

  由于《刑法》上的賠償損失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既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又要執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應優先服從刑事訴訟的需要。在具體賠償標準上既要適用《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又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引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三、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有什么關系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的關系: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2

   違約金與約定損失賠償是否可并用?

  可以。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所以,可見賠償損失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若一方實施了違約行為,則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所以,違約方的賠償范圍應以非違約方因違約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并不局限于具體賠償形式,違約金或損失賠償均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因此,根據《合同法》上述規定,違約金是以實際損失為出,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非違約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以共用,并不矛盾。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3

   一、違約損害賠償和定金的區別有什么?

  違約損害賠償和定金的區別在于兩者的特征存在差異,違約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金的特征:

  1、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以補償性為原則,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2、損害賠償金分為:約定損害賠償金和法定損害賠償金,其中法定損害賠償金可細分為懲罰性法定損害賠償金和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3、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以補償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懲罰是其例外的、補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無特別規定,法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為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擔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約定預先向對方支付的金錢。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使合同的履行與該筆金錢的得失掛鉤,從而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定金三大特征:

  1、定金既是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同時也是發生違約時對違約方不利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具有擔保功能,區別于預付款。

  2、 定金具有從屬性、要式性、實踐性。定金從實際交付之日起于實際交付的數額上有效成立。

  3、 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對超過部分的定金,應認定其無效。

   二、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是什么?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范圍有約定賠償、一般法定賠償和特別法定賠償之分。約定賠償指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一般法定賠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范圍。

  1、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

  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后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設備后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可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損益相抵:如果違約行為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同時,還給對方帶來了收益或者給對方減少了費用的支出,則在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減去該收益或者節約的費用。

違約責任有哪些特點

問題一:違約責任的特征有哪些? 一、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對相對方承擔的責任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
四、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五、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六、違約責任有一定的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

問題二: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當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系為前提。
(2)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為要件。只有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支付關系;其次,違約責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

問題三: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違約責任概念就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問題四:違約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一、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于其他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對相對方承擔的責任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
(2)合同當事人對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三、違約責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征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五、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六、違約責任有一定的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穩定。

問題五:論述如何理解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二、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對相對方承擔的責任 。
三、違約責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
四、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五、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六、違約責任有一定的選擇性。

問題六:民事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我已經回答了啊,是指違約應承擔責任有哪些種類,不是什么條件構成民事違約責任,詳見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
主要在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問題七: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3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 、其他補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問題八:違約責任的定義是什么,違約責任的幾種責任形式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中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1)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

問題九:違約損害賠償的特征是什么 違約行為的形成
①預期違約。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表現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違約。由于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還不必要實際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預期賣給行為侵害的是期待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當然,盡管履行期限尚未到來,由于合同已經生效,任何一方從事預期違約行為也屬于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因而也構成違約。
第二、預期違約應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由于這兩種形態都是發生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因此可以看作是與實際違約相對應的一種特殊的違約形式。
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構成明示毀約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a、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換言之,一方表示的毀約意圖是十分明確的,不附有任何條件的,如明確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貨等。b、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后,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不履行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貨義務),從而會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嚴重損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毀約人應負違約責任。如果行為人只是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則不構成明示毀約。c、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在實踐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義務常常有可能會找出各種理由和借口,如果這些理由能夠成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則不構成明示毀約。各種正當理由主要包括:因債權人違約而使債務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合同具有無效因素而應被宣告無效;合同應被撤銷;合同根本沒有成立;債務人享有抗辯權以及因不可抗力發生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等。
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間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依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具體來說,a、一方當事人具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b、另一方具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如果另一方只是預見到或者推測一方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履行合同,不能構成確切的證據。c、一方不愿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另一方雖有確切的依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但還不能立即確定對方已構成違約。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能構成默示違約。在默示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人既可以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要求毀約方實際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到來而直接要求毀約方實際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②實際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都將構成實際違約。實際違約行為有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來以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描繪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我國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是拒絕履行的行為。拒絕履行的特點是,一方面,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如果僅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義務則屬于部分不履行的行為;另一方面,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無任何正當理由。在學理上,通常認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者造成期待利益的重大損失......>>

問題十:違約損害賠償的特征 你好,違約損害賠償是合同法設定的一項基本制度,特征是分為懲罰和補償(補充)。違約損害賠償分為兩類,法定和約定。法定又分為懲罰性的法定損害賠償金,補償性的法定損害賠償金。法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賠償數額,比如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符合有關情形的,消費者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比如旅游糾紛,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時若有欺詐行為,旅游者可請求旅游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比如侵權責任法或者商品房司法解釋。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違約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包括預期可得利益損失。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原則上不得并用。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可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以彌補實際損失。山東李春雨律師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在我們的日常生活或者是工作中,其實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們都可以采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以下了解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1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

  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里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①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③一定的現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②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③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

  ④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也叫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是:

  ①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

  ②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③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

  (4)損益相抵原則。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凈損失、真實損失,但并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原則,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承認此原則。具體地說,違約損害賠償地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違約行為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讓受害人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采取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①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這是前提條件。即只有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才有必要確定損害賠償范圍,而損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范圍的因素。

  ②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即損害和收益是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

  (5)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范圍。《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民法典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責任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①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即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行為。這是客觀要件,只要客觀上具有違約行為,而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②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其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2

   合同違約金怎么算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咨詢: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律師解答: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 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 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 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 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就如1997年版《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中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等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房地產轉讓辦法》:

  (1)因房地產預(出)售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地產的,預(出)售人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為已經收取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購房人的過錯,末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支付的違約金為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3

   何為預約與本約?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與本約合同的區分標準

   一、預約與本約的定義:

  (1)預約(又稱“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的契約”。

  (2)本約(又稱“本合同”、“本約合同”),即“實現預約所訂立的契約”。

  預約合同最本質的內涵是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當事人就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達成合意,即可構成預約合同。

   二、預約合同的法律性質:

  (1)預約合同是獨立的合同,具有獨立的締約過程,同時與本合同緊密相聯。

  (2)是諾成合同(即“不要物合同”)。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三、關于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既然預約合同屬于獨立的合同,原則上關于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也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第8章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1)因一方違約,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非違約方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2)違約金責任;

  (3)定金責任;

  (4)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具有國家強制性,不是單純的合同義務的履行。

  (5)賠償損失;

  (6)等等。

   四、關于預約合同中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之例外規定:

  根據《民法典》580條之規定,存在三種違約方可以拒絕繼續履行的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五、關于預約合同違約方損害賠償的范圍,理論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觀點(1)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范圍大致相當于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即相當于賠償本約合同的信賴利益。

  觀點(2)預約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以本約合同的履行利益為參照,通過減輕損害、損益相抵等規則予以限縮,結果肯定要小于本約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觀點(3)相對于本約而言,違反預約合同的行為既是預約合同的違約行為,也可視為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行為。此時發生本約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和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競合,不管采用哪種方式計算,損害賠償結果應當是一致的,并且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

  關于預約合同的繼續履行及損害賠償的范圍,《民法典》580原則性規定:違約方應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為實踐留下足夠的靈活性和裁量空間。

   六、區分預約和本約的標準:

  區分預約和本約以意思表示為準——即以當事人之間有無將來訂立本約合同的意思表示為標準。

   七、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區別:

  (1)合同標的不同。預約合同的標的和合同目的是不變的,即訂立本約為合同標的;而本合同的標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合同內容的不同。預約合同內容有較高性和概括性,對權利和義務只是一個大致的、粗略的約定,并不具體明確,并不包含本約的主要內容和必要條款。本約所約定的更為確定、全面,涵蓋具體的債權債務關系。

  (3)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預約合同是為了確保未來能夠訂立本約;而本合同則是為了確保權利和義務能夠實現。

  預約與本約間關系密切,當事人約定為本約亦或是預約,理論上雖易分,但實際中往往不易判斷,應從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和合同目的多方面來認定。

   法條參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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