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造成財產損失后不給賠償的,屬于合同糾紛,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相關物資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當建筑工期延誤的,承包人可以收集以下證據資料,用以證明確實是由發包人原因導致的:
1、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
2、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補充協議、施工現場的各類簽認記錄,經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書,工程圖紙及技術規范等;
3、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
4、氣象資料、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
5、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有關文件(施工記錄、備忘錄、施工月報、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7、工程核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各種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
8、工程有關的圖片片和錄像、備忘錄,對工程師或業主的口頭指示和電話應隨時書面記錄,并請給予書面確認;
9、投標前發包人提供的現場資料和參考資料;
10、其他,如官方發布的物價指數、匯率、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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