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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哪些?(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賠償范圍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7-09 01:46:37

合同賠償損失的范圍是什么

合同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1、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和信賴利益;2、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包括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做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債權人因失去與他人訂立合同機會所造成的損失等。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的給付物時,因歸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后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哪些

合同解除后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合同解除后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什么
1、合同解除后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第一款、第二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終止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合同終止后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合同權利義務消滅。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隨義務發生,并進入履行階段;
3、合同終止后,當事人的特定權利和合同的特定條款仍然有效。
4、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恢復原狀不能一概而論,而要根據履行情況與合同性質具體分析。有些合同履行后能夠恢復原狀,但也有一些合同履行后不可能再恢復原狀,此等情形就要考慮其他補救措施。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在我們的日常生活或者是工作中,其實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們都可以采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以下了解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1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

  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里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①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③一定的現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②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③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

  ④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也叫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是:

  ①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

  ②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③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

  (4)損益相抵原則。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凈損失、真實損失,但并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原則,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承認此原則。具體地說,違約損害賠償地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違約行為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讓受害人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采取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①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這是前提條件。即只有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才有必要確定損害賠償范圍,而損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范圍的因素。

  ②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即損害和收益是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

  (5)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范圍。《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民法典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責任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①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即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行為。這是客觀要件,只要客觀上具有違約行為,而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②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其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2

   合同違約金怎么算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咨詢: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律師解答: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 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 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 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 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就如1997年版《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中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等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房地產轉讓辦法》:

  (1)因房地產預(出)售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地產的,預(出)售人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為已經收取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購房人的過錯,末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支付的違約金為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違約賠償范圍和原則3

   何為預約與本約?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與本約合同的區分標準

   一、預約與本約的定義:

  (1)預約(又稱“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的契約”。

  (2)本約(又稱“本合同”、“本約合同”),即“實現預約所訂立的契約”。

  預約合同最本質的內涵是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當事人就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達成合意,即可構成預約合同。

   二、預約合同的法律性質:

  (1)預約合同是獨立的合同,具有獨立的締約過程,同時與本合同緊密相聯。

  (2)是諾成合同(即“不要物合同”)。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三、關于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既然預約合同屬于獨立的合同,原則上關于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也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第8章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1)因一方違約,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非違約方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2)違約金責任;

  (3)定金責任;

  (4)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具有國家強制性,不是單純的合同義務的履行。

  (5)賠償損失;

  (6)等等。

   四、關于預約合同中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之例外規定:

  根據《民法典》580條之規定,存在三種違約方可以拒絕繼續履行的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五、關于預約合同違約方損害賠償的范圍,理論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觀點(1)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范圍大致相當于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即相當于賠償本約合同的信賴利益。

  觀點(2)預約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以本約合同的履行利益為參照,通過減輕損害、損益相抵等規則予以限縮,結果肯定要小于本約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觀點(3)相對于本約而言,違反預約合同的行為既是預約合同的違約行為,也可視為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行為。此時發生本約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和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競合,不管采用哪種方式計算,損害賠償結果應當是一致的,并且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

  關于預約合同的繼續履行及損害賠償的范圍,《民法典》580原則性規定:違約方應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為實踐留下足夠的靈活性和裁量空間。

   六、區分預約和本約的標準:

  區分預約和本約以意思表示為準——即以當事人之間有無將來訂立本約合同的意思表示為標準。

   七、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區別:

  (1)合同標的不同。預約合同的標的和合同目的是不變的,即訂立本約為合同標的;而本合同的標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合同內容的不同。預約合同內容有較高性和概括性,對權利和義務只是一個大致的、粗略的約定,并不具體明確,并不包含本約的主要內容和必要條款。本約所約定的更為確定、全面,涵蓋具體的債權債務關系。

  (3)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預約合同是為了確保未來能夠訂立本約;而本合同則是為了確保權利和義務能夠實現。

  預約與本約間關系密切,當事人約定為本約亦或是預約,理論上雖易分,但實際中往往不易判斷,應從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和合同目的多方面來認定。

   法條參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和標準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有哪些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指在發生違約情事以后,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范圍,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1、約定賠償范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一般法定賠償范圍。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對涉外經濟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除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指利潤),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范圍。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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