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乙方不能按時交貨如何
一、不按時交貨能否追究違約責任 延期交付貨物的,怎樣承擔違約的責任,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按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九十條 【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二、賣方逾期交貨怎么辦 賣方逾期交貨違約的,買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需要履行交付款項的義務,而賣方具有按時交貨的義務。如果賣方沒有按時交貨的,即構成違約,買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損失賠償。 實際中,認定逾期交貨的方法: 1、合同中有約定交貨日期的,以合同約定的為準。 2、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交貨日期的,以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的,合理準備時間為準。買房在約定好的準備時間后仍然沒有交貨的,視為逾期交貨。 買方想解除合同的,需告訴賣方,并主張損失賠償 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 延期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是否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按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賠償金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系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 各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均肯定了用人單位在違反規定和約定 解除勞動合同 造成勞動者損失時應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如《德國 民法典 》第628條規定:“終止由另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引起的,另一方當事人有義務賠償因雇傭關系終止而發生的損害.一)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 》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于以下五種情況,而且都是補償性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有過錯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90條的規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在 試用期 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前述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 保密協議 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 競業限制 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法》第7章的相關條款中,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需要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情形,由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就有權請求其支付賠償金。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 工資 。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違法不足額支付工資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費 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類,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補償性賠償金,其目的是彌補用人單位給勞動都造成的經濟損失。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人單位有過錯,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6.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條件惡劣、 環境污染 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7.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8.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3條的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第三類,用人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支付補償性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 勞務派遣 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出現沒有按照勞動 合同履行 相關義務、沒有及時發放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未能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以及違反公司相關章程、違法勞動法規的其它損害勞動權益的行為,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賠償金。最后建議勞動者對勞動法的具體內容規定由更多的了解,以免造成出現權益損害依然一無所知的情況。
民法典違約賠償損失法律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一、賠償損失的規定
1、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或者利益減少的一種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方式,有明顯的救濟功能。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賠償損失適用范圍
1、違約責任。
2、侵權行為及其他一些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3、有效合同的違約行為。
4、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三、賠償損失特征
1、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違約賠償損失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的賠償損失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
2、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違約的賠償損失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有所區別。
3、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中國《合同法》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4、違約的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會遭到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得到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對當事人履行相關義務具有督促的作用,使非違約一方免受或者少受損失。它關系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合同建立之時就應該做出明確的規定。 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義務往往是以違約責任的強制力為后盾。它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當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通過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保障交易安全。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包括合同法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根據違約的具體事由確定違約責任承擔的法律原則。換言之,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原則。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即總則中的嚴格責任與分則中的過錯責任相結合的立法模式。 (1)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嚴格責任并不以過錯為要件,被告是否具有過錯不作為衡量責任承擔的依據。嚴格責任的損失在于合理補償債權人的損失,而不在于懲罰過錯行為。 (2)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原則的確立,為民事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準。它要求行為人善盡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盡量避免損害后果,也要求每個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權益,從而為行為人確立了自由行為的范圍體現了對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生,通過賦予過錯行為以侵權責任,教育行為人行為時應當謹慎、小心,盡到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它充分協調和平衡了“個人自由”和“社會安全”兩種利益的關系。二、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形態,是根據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和特點,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分類。 (1)不履行合同義務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到來之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義務。 (2)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等。《合同法》規定,合同履行原則為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期限、地點、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此種形態大多表現為買賣合同中的質量糾紛。 (3)預期違約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法行為。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也就是違約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 (2)賠償損失 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合同當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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