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解除合同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無效后,當事人應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的折價賠償;對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是:
1、情形不同,解除是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而終止是勞動合同期滿;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或補償金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要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而終止勞動合同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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