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違約的,另一方可以協商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出起訴,對于合同違約造成的矛盾糾紛事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途徑處理,當事人可以提交相關材料到法院進行舉證處理。
一、合同一方違約另一方怎么辦? 合同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二、《民法典》中違約責任的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對于合同一方違約的,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于不同的違約行為,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雙方可以就有關違約的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支付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就是可以依據達成的一致意見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