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惡意轉移財產法律名詞。“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
什么情況下算是轉移財產
什么情況下算是轉移財產,關于個人財產方面的問題,是我們生活中出現爭議比較大的,當然為了更好的保障大家的個人權益,相關的法律也是比較完善的,以下什么情況下算是轉移財產。
什么情況下算是轉移財產1財產的轉移認定:
1、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5、短時間內有明顯異常的大額資金進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什么情況下算是轉移財產?有哪些處罰?
關于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規定,法律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債務人隱藏、轉移、變賣、損毀財產,造成人民法院不能執行的,在法律文件發生法律效力后;
(2)債務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或抵制人民法院的執行;
(3)債務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
其中,人民法院不能執行法律文法律文件發生法律效力后,造成人民法院不能執行的,屬于惡意資產轉移的行為。
法律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參與人或者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破壞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欠債人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以暴力、威脅、賄賂方式;
(3)債務人將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隱藏、轉讓、出售、破壞,或者將已被查封、扣押、扣押、扣押、扣押的財產轉讓;
(4)債務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報復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
(五)債務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履行職責的;
(六)債務人拒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的`。
如果債務沒有償還,惡意轉讓財產可能構成拒絕執行判決、判決、犯罪,情節嚴重的,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如果債務沒有被惡意轉讓,將構成犯罪,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什么情況下算是轉移財產2一、夫妻共同財產什么情況屬于轉移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另外,在現實中,還包括離婚一方,惡意負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
(1)制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二、婚內出軌轉移財產構成犯罪嗎?
在中國,雖然從道義上來說,婚內出軌者是要受到譴責的,但法律對出軌者卻并沒有什么明確的處罰,甚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出軌也并不能作為少分財產的依據。
另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不是夫妻一方說對方出軌了法院就會這么認定,還是要用證據說話,而且,證據也講究合法性!
通過侵犯他人隱私獲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比如跟蹤偷拍、進入他人房間拍攝、到賓館現場捉奸或者是偷裝竊聽錄音錄像設備也不被允許。
既然出軌不能作為少分財產的依據,那什么可以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如果對方出軌了,無過錯方能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呢?盡管法律上規定,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因這些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在實際判決中,還是會有突破這一規定的做法。
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有惡意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那么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來看,此時在離婚分割共有財產的時候,對惡意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若是離婚之后才發現對方有這一情況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什么情況下算是轉移財產3什么情況不會被認定為財產轉移
法律分析:對于惡意轉移財產,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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