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擔保人需要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有遺產的,應當先以債務人的遺產清償。,《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債務人死亡,如果其繼承人不能承擔責任的,則由擔保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擔責。擔保人應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保證。如果繼承人能承擔責任的,則由繼承人先以其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擔責。,保證人有兩種保證責任:,第一種是一般保證,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同時一并對保證人起訴、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實現債權后,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第二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對于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則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可以選擇只起訴債務人、同時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現在由于債務人意外死亡,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起訴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債務人死亡并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死亡,因為債務并沒有隨之消失,所以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在存在,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追償權,追償的范圍在遺產范圍內。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法律分析: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知,債務人死亡并不導致債的滅失。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這里所說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因此保證人需繼續履行擔保責任。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應當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欠款,如對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擔保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擔保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遺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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