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觀點
1. “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應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員報酬。”
2. “該價款是指發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的勞動報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及依合同發生的損害賠償,亦即:報酬請求權、墊付款項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3.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于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
結合《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以下簡稱《批復》)與《合同法》第286條的理解,小編曾系統探討過工程價款的范圍問題(專題之二:淺析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并認為“如為已竣工工程,應指竣工結算價;如為未竣工工程,則應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工程價款”。
其實,對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討論實質就是看該項費用是否屬于工程價款,依據《合同法》第286條的文義內容及立法本意來看,“建設工程價款”是指構成建設工程款的所有費用,另外,在《批復》中也可看出工程款還包括了工作人員報酬和材料款等之外的費用。那么,在整個建設工程價款的“所有費用”中,是否也包含了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呢?
一、履約保證金
所謂履約保證金,是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并彌補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納的一定數目的金錢。發包人不得將履約保證金挪作他用,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退還給承包人。目前實踐中的主流觀點都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不屬于工程款范疇,不應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優先權。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顯然本案履約保證金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故本院對原告合理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其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中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紹柯民初字第1325號】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于建設工程欠款優先受償的債權范圍明確規定為‘建設工程的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債權范圍作出了界定,即‘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的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天宏建筑公司支付的20萬元押金屬于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承包人為擔保合同的履行而向發包人支付的一種保證金,屬于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故該20萬元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商丘市華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3)商民再終字第17號】
筆者也同意主流觀點意見,認為履約保證金不是為了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且根據貨幣占有即所有的原則,發包人接受承包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后就享有該部分貨幣的所有權,即便發包人把這部分貨幣又投入到了工程中,承包人對于履約保證金也只是享有一種返還請求權,不宜將該保證金認定為工程價款。當然,履約保證金不是工程款優先受償的保護范圍,但并不等于就其自身沒有優先的性質。小編以為,按法理,履約保證金本就是一種金錢質押,是質權,原則上應該優先于債權,只不過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是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享有,而履約保證金的優先則是針對發包人抵扣或沒收該款項而言。
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間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該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經過竣工結算,故5%的質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達,其可待到期后另行主張。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六個月內已經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對原告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寧波市超強裝飾有限公司與余姚市龍鼎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號】
02“本案中的質保金屬于工程價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 ——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與東莞晨真光伏優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3號】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還是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即工程價款,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范圍。當然,質保金是否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的問題本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據筆者檢索,持相反裁判觀點的規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38條就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于優先受償范圍,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筆者個人還是傾向于主流觀點,認為從概念上來看,質保金本就是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來源于工程價款,應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發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于對承包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形成約束,其對應的價值其實就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應該屬于《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工程款和《批復》中所稱的“實際支出費用”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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