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息最高是多少
法律主觀:
民間借貸的法定最高利息是在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利息主要是由當事人約定,但是當事人約定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不予保護。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息最高是多少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息最高是多少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取代了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民間借貸利率保護標準。
一、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情況
比如在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條),或者在借款合同、借條等債權憑證中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利息約定不明的情況
借款合同(借條)中對利息標準表述不清的情況下:
1. 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借貸,人民法院不支持利息。
2. 自然人外的借貸,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一般情況下,此時法院很難支持原告的利息請求。
三、禁止“砍頭息”。砍頭息是指在支付借款時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的利息。
1.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2. 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現實中,一些放貸機構通過無關聯的第三方,在發放借款時以收取“融資顧問費”“服務費”“居間費”等方式收取“砍頭息”。
借款人如果不能證明該第三方與出借人之間的強關聯關系,則在訴訟中很難證明“砍頭息”的存在。
四、借款期內的利息上限要求
1. 借貸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不能超過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現實中,一些放貸機構通過無關聯的第三方,除在借款合同約定利息外,還以收取“融資顧問費”“服務費”“居間費”等方式按月或一次性變相額外收取高額利息。
借款人如果不能證明該第三方與出借人之間的強關聯關系,則在訴訟中很難證明該等“融資顧問費”“服務費”“居間費”等為變相利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
民間借貸法律認可最高利息是月利率2%,年利率24%。\x0d\x0a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x0d\x0a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民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兩邊約好的利率超越年利率36%,超越部分的利息約好無效。借款人懇求出借人返還已付出的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x0d\x0a總得來說就是,借貸不超越24%的利息均受維護;超越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天然債款,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再要;而超越36%的部分一律不維護。
國家允許的民間借貸最高利息是多少
民間借貸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民間借貸的利息由雙方約定,但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借錢的人不還錢,債權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的話,只會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判決利息,超出的不判。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這一部分還對逾期利率、自愿給付利息以及復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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